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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3312928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10-15 18:09:19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南环(龙)责改字〔2021〕55号 |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黔南环(龙)责改字〔2021〕55号
贵州龙里铭财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06994881X5
法定代表人:喻跃平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水桥村(210国道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以下简称“龙里分局”)对你公司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私设临时排污管将水污染物排入渗坑;
2.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志;
3.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4.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
以上事实,有龙里分局2021年10月11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录像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款规定:“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之规定,你公司私设的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属于暗管。
你公司私设暗管将水污染物排入渗坑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你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1.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利用暗管将水污染物排入渗坑的违法行为,拆除暗管;限你公司10日内对排入渗坑的废弃物进行清理,依法处置,消除环境隐患;
2.限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规范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对危险废物暂存间及容器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志;
3.限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对流失环境的危险废物进行清理,依法处置,消除环境隐患。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龙里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里分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复查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利用暗管、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继续造成危险废物流失环境,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