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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3837598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11-15 09:59:2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南环(龙)责改字〔2021〕56号 |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黔南环(龙)责改字〔2021〕56号
龙里县国辉机制炭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30MAAK93924L
法定代表人:万国辉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湾滩河镇云雾山村杉木冲(高山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以下简称“龙里分局”)2021年11月11日调查,发现你个体工商户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个体工商户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选址于龙里县湾滩河镇岱林村羊蹄庄新村进行建设的机制炭加工项目主体工程于2021年11月4日动工建设,2021年11月10日调试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11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个体工商户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个体工商户: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机制炭项目建设,三日内拆除生产设备,恢复原状。请你个体工商户于整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龙里分局。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龙里分局将对你个体工商户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里分局将在30日内对你个体工商户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复查发现你个体工商户拒不停止机制炭项目建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个体工商户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个体工商户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