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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3897256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11-22 08:45:0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南环(龙)罚字〔2021〕44号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南环(龙)罚字〔202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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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科宁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6707376776

法定代表人丁绯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以下简称龙里分局2021318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通过私设暗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龙里分局2021318《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污水排放勘察示意图》、现场检查照片及录像、贵州中佳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QNLL210318)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

我局202192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南(龙)罚告字〔202144号)并于202193日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于20219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916日在我局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结论为:1.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恰当,应当实施行为处罚2.考虑到你公司已拆除生产设备、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且此次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可从轻作出处罚决定。经龙里分局20211027日及我局20211113日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手机短信通知至你公司联系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注:你公司按照我局开具的交款通知缴款码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等任意选择一家代收机构银行,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地方非税缴费渠道进行缴款,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复印件交我局龙里分局,我局龙里分局地址:龙里县冠山街道综治中心9楼。咨询缴纳罚款事宜联系人:艾其敏,联系电话:1828643525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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