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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3956328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11-29 18:38:0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南环(龙)责改字〔2021〕57号 |
贵州国隆志成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EE6TAXL
法定代表人:刘雯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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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以下简称“龙里分局”)2021年11月26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露天堆存,未采取密闭、围挡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龙里分局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限你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前对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采取密闭措施,对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请你公司在整改完成后3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龙里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