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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4096371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12-10 18:38:47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黔南环(龙)封字〔2021〕4号 |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黔南环(龙)封字〔2021〕4号
贵州湘福居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HD4734M
法定代表人:叶胜东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龙山镇水场工业园
经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以下简称“龙里分局”)2021年12月6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通过私设暗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龙里分局2021年12月6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污水排放勘察示意图》、现场检查照片及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涉案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查封设施、设备就地存放,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