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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4108472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12-14 09:19:2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南环(龙)责改字〔2021〕59号 |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黔南环(龙)责改字〔2021〕59号
贵州龙里大福宏运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3142716200
法定代表人:周江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三林路(正大集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以下简称“龙里分局”)对你厂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选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三林路(正大集团)的砂石及水泥砖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建设完成投产;
2.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龙里分局2021年12月11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录像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选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三林路正大集团的砂石及水泥砖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建设完成投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你厂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砂石及水泥砖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
限你厂7日内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在完成整改后3日内向龙里分局提交整改报告。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龙里分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如复查发现你厂砂石及水泥砖生产线拒不改正未采取密闭、遮盖、围挡等有效防尘措施露天堆放砂石物料和废砂石料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2、如复查发现你厂拒不停止砂石及水泥砖生产线项目建设、生产,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