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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4141084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12-18 22:23:3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南环(龙)责改字〔2021〕64号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南环(龙)责改字〔202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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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黔南环(龙)责改字202164

贵州湘福居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HD4734M

法定代表人:叶胜东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龙山镇水场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龙里分局2021126日对你公司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选址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龙山镇水场工业园的制胶生产线建设项目202110月动工建设

2.制胶生产线建设项目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3.通过私设暗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4.擅自露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我局龙里分局2021126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污水排放勘察示意图》、现场检查照片及录像贵州中佳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NLL210319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你公司制胶生产线建设项目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公司通过私设暗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你公司擅自露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利用暗管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立即停止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行为,立即停止制胶生产线生产,限你公司3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龙里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龙里分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复查发现你公司继续利用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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