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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4129265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12-22 15:17:33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南环(龙)责改字〔2021〕58号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南环(龙)责改字〔202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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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黔南环(龙)责改字〔2021〕58号

违法当事人:贵州龙里三和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584130393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军

地址:贵州省龙里县龙山镇比孟村杨梅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调查,发现你公司杨梅树采石场项目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露天堆放砂石物料和废砂石料,未采取密闭、苫盖、围挡等措施;

2、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道路水稳层材料生产线一条;

    3、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排土场和雨污分流不彻底。

以上事实,有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2021年12月10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2月11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2021年12月10日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1、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露天堆放的砂石物料、废砂石料采取密闭、苫盖、围挡等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2、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道路水稳层材料生产线项目的建设,在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不得生产;

    3、立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排土场,建设、完善厂区雨污分流系统。

完成整改后,形成整改报告及时书面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

1、如复查发现你公司杨梅树采石场拒不改正未采取密闭、苫盖、围挡等有效防尘措施露天堆放砂石物料和废砂石料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2、如复查发现你公司杨梅树采石场项目拒不停止道路水稳层材料生产线项目建设、生产,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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