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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180471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7-07 16:09:28
文  号: 龙府办函〔2020〕127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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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1号文件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贵州省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对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农村产业革命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安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扎实推动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加快发展,坚持市场化运行,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优化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大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促进农业增产、农户增收,农业保险助推脱贫攻坚成效进一步发挥;聚焦农业产业革命,重点围绕茶叶、蔬菜、食用菌等12个优势特色产业,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逐步实现有灾保成本、无灾保收益。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承保理赔工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保财险龙里支公司要开辟保险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确保承保理赔及时、准确、高效,对于因疫情防控,无法提供承保理赔资料的,及时处理,确保应保尽保、应赔尽赔畅通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推动业务全流程线上化,引导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保险业务充分利用现有地理空间信息技术,实现农业保险“按图承保、按图理赔”同时,认真总结线上服务应用经验,完善服务模式和渠道,在疫情结束后推动更广泛应用。
(二)提高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覆盖面。用好用足11个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以下简称中央补贴险种)3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保费补贴支持政策,根据《贵州省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2020年度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标的保额、费率以及保费分担比例(详见附1),进一步提升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覆盖面、保障程度。
(三)推动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加快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产业革命特色产业的决策部署,重点围绕茶叶、蔬菜、食用菌、牛羊、特色林业、水果、生猪、中药材、刺梨、生态渔业、辣椒、生态家禽等12个特色农业产业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用好用足我县茶叶、蔬菜纳入中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政策,因地制宜扩面增品提标我县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险种(以下简称地方特色险种),确保12个特色农业产业全覆盖,绿色产业扶贫投资资金投放项目全覆盖,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上实现新突破;结合农产品价格发布机制建设情况,适时研究推出适合我县特点的完全成本和收入类保险。
(四)促进中央补贴险种和地方特色险种均衡发展。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面落实农业保险服务“三农”基本要求和战略定位,敢于担当,勇于创新,积极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务必确保本机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规模占全县比重与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占全县比重总体平衡强化对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考核,定期督导检查落实情况对参保程度低、保费规模小的险种采取针对性措施,尽快做大规模、提高保障程度。

(五)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各镇(街道)强化政策宣传,结合我县农业发展实际,制定全面的宣传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实现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元时机更加精准,将农业保险宣传工作落到实处。此外,人保财险龙里支公司要合理利用典型理赔案例、先进经验、举办培训班、集中理赔等方式,结合区域特点,加强农业保险宣传,提升宣传效果。
(六)继续实施贫困地区费率优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银发〔201911)、《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2019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和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38)等文件精神,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确保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省内保险助推脱贫攻坚示范区建设实际,人保财险龙里支公司要严格执行省、州关于贫困地区费率优惠政策,在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险种费率统一下调的基础上,对附件2中明确的深度贫困村,保险费率再降低20%,并报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备案;县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将适时组织对贫困地区费率优惠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并纳入对经办机构年度考核。
(七)加大产品和模式创新。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稳步推广价格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涉农保险,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鼓励将农机大棚、农房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鼓励运用大数据技术探索发展气温、降水等气象指数保险,推广应用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以及辣椒干旱、水灾气象指数保险,试点水果气象指数保险;创新开展农产品质量险等。
(八)加快建立农业保险价格发布机制。重点针对我县产量或产值较大的农产品,要逐步建立价格采集发布机制,最大限度满足发展价格指数保险和收入保险的市场需求。  

(九)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县农业保险联席会议要建立科学的费率拟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为产品开发、费率调整提供支持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逐步整合并动态掌握有关部门间涉农数据和信息支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基层服务体系,鼓励建设“三农”服务站,强化协保员队伍建设有效整合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扶贫、保险监管、气象等部门及经办机构的涉农数据和信息,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为我县农业保险规划发展、资金划拨、监督检查等提供支撑。
(十)建立健全大灾应急机制。人保财险龙里支公司要制定大灾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大灾理赔标准化程序,明确赔款预付、人员应急调度、理赔进展报告和信息披露等工作程序,完成每个险种的理赔操作规程,提升我县大灾应急能力探索开展巨灾保险,创新政府救灾工作模式,推动以政府为主的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向“政府+市场” 的风险分散机制转变。
   
三、保险内容

(一)养殖业保险

1.保险标的

1能繁母猪保险标的。投保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投保时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2育肥猪保险标的。投保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经畜牧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标识;投保时出生40天(含)以上;饲养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单个饲养场(户)每批存栏50头(含)以上或年出栏150头(含)以上;存栏数量50头以下或年出栏150头以下的养殖户,可以镇(街道)、村为单位统一投保。

2.保险责任:因人为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扑杀等导致保险标的物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

1)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强制扑杀:当发生高致病传染性疫病,政府采取强制扑杀时,保险经办机构应赔偿投保户保险金额与政府支付捕杀补贴的差额部分。

3.保险期限

1)能繁母猪。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育肥猪。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半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赔偿处理

1)能繁母猪保险赔偿处理

发生责任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发生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2)育肥猪保险赔偿处理

发生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尸长/标准长度

当尸长大于标准长度时: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发生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尸长/标准长度-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当尸长大于标准长度时: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其中,普通育肥猪标准长度为1m,香猪标准长度为0.5m

(二)种植业保险

1.保险标的。经农业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处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生长正常的农业品种(水稻、玉米、马铃薯、油菜、小麦)。

2.保险责任。因人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包括:水稻、玉米、油菜、小麦、马铃薯。

病虫害包括:

——水稻:稻水象甲、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稻瘟病等。

——小麦:锈病、白粉病、赤霉病等。

——马铃薯:环腐病、青枯病、黑胫病、花叶病、卷叶病、条斑病、晚疫病等。

——玉米:粘虫、锈病、大斑病、小斑病等。

——油菜:菌核病、霜霉病、黑腐病等。

3.保险期限

1)水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起(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开始收割时止;

2)玉米保险的保险期限为:自保险玉米定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

3)马铃薯保险的保险期限为:自保险马铃薯齐苗时起至收获离开田间时止;

4)油菜保险的保险期限为:自保险油菜齐苗时起至收获离开田间时止;

5)小麦保险的保险期限为:自保险小麦出苗或移栽成活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

以上保险期限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赔偿处理

1)水稻种植保险赔偿处理

保险水稻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保险水稻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移栽成活-分蘖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拔节期-抽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2)玉米种植保险赔偿处理

保险玉米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保险玉米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玉米保险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移栽成活-分蘖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拔节期-抽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3)油菜种植业保险赔偿处理

保险油菜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保险油菜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保险油菜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的40%

蕾苔期

每亩保险金额的60%

开花期

每亩保险金额的8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的100%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4)小麦种植保险

保险小麦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保险小麦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保险小麦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返青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抽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50%

灌浆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


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5)马铃薯种植保险

第一阶段,马铃薯从播种开始至苗齐期间(不含苗齐期):

保险马铃薯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用种薯重量×种薯单价×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保险马铃薯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用种薯重量×种薯单价×受损面积

第二阶段,苗齐期至成熟期间(含苗齐期):

保险马铃薯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保险马铃薯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保险马铃薯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最高赔偿标准

苗齐期

每亩保险金额×50%

幼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60%

发棵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结薯期

每亩保险金额×8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三)森林保险

1.保险标的。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2.保险责任。森林保险分为林木火灾保险和林木综合保险。

1)林木火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或发生火灾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林木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而导致保险林木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2)林木综合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滑坡、泥石流、雨雪冰冻、霜冻、干旱、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由此采取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行为导致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3.保险期限。公益林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损失株数/单位面积平均种植株数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统筹领导。调整优化我县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强化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统筹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统筹做好工作谋划、协调配合、绩效考评、督导检查、宣传引导等工作。
(二)切实抓深入抓具体。进一步明确辖内各镇(街道)、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本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责任主体,按照工作具体部署,切实做到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协作配合到位、宣传引导到位、督查考核到位。    

(三)做好资金管理有关工作。

1.计划管理。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部门应及时编制下一年度农业保险计划,包括拟开展的险种、投保面积(数量)、财政补贴等指标,测算农业保险年度计划及保费补贴资金,并报县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2.预算管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县财政局将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省、州、县三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3.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于近年来累积形成的未拨付到位的农业保险保费,力争于202012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 2020年起县财政部门应根据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对农险经办机构申请按季拨付,上季度出单承保的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同时进一步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确保不新增未拨付农业保险保费,对未按时拨付补贴资金的单位予以问责处理。

(四)严格保险责任和理赔程序。严格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17)明确的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的保险责任,不得无故删减保险责任。各镇(街道)、人保财险龙里支公司要依法依规组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规范承保管理;优化查勘定损标准,加快查勘定损速度;简化理赔流程、规范理赔管理加快理赔速度,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相关工作要求
(一)鉴于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本着总体稳定、积极推进的工作要求,沿用相关措施按照《贵州省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继续执行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险种共保制度,我县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里支公司不变;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继续执行《龙里县201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龙府办函〔2019193号)文件确定的各险种补贴政策,各级补贴比例总体不变,其中茶叶和蔬菜按《龙里县2019年茶叶、蔬菜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龙府办函〔2019279号)文件执行;继续执行农业保险工作经费支付比例及支付要求;继续支持经办机构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发专属产品和实施生态护林员捐赠保险。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经办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不得编造虚假赔案套取保险资金,不得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三)我县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里支公司。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承办不受本方案划分区域约束,由县农业保险联席会议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和投保人在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人保财险龙里支公司、平安龙里支公司、太平洋财险龙里支公司、人寿财险龙里支公司家保险公司中自主选择。

(四)本方案执行至2021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出台之日止。


附件:1.2020年度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分担比例表

2.全县22个深度贫困村名单

3.投保理赔详细流程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29







附件1

2020年度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分担比例表

                                                            单位:元、元/亩、头

品种

保额

费率

保费

中央

补贴

省级

补贴

市级

补贴

县级

补贴

农户

部分

水 稻

其中:产粮大县

600

5%

30

40%

30%

4.5%

10.5%

15%

600

5%

30

47.5%

33%

4.5%

-

15%

玉 米

其中:产粮大县

600

5%

30

40%

30%

4.5%

10.5%

15%

600

5%

30

47.5%

33%

4.5%

-

15%

小 麦

其中:产粮大县

480

2.5%

12

40%

30%

4.5%

10.5%

15%

480

2.5%

12

47.5%

33%

4.5%

-

15%

油 菜

500

4%

20

40%

30%

4.5%

10.5%

15%

甘 蔗

600

4%

24

40%

30%

4.5%

10.5%

15%

马铃薯

580

3.5%

20.3

40%

30%

4.5%

10.5%

15%

奶 牛

8000

6%

480

50%

17%

9%

9%

15%

能繁母猪

1500

5%

75

50%

17%

9%

9%

15%

育肥猪

800

4%

32

50%

17%

9%

9%

15%

公益林

综合险

1250

0.24%

3

50%

30%

6%

14%

0

火灾险

1250

0.16%

2

50%

30%

6%

14%

0

商品林

综合险

1250

0.24%

3

30%

30%

7.5%

17.5%

15%

火灾险

1250

0.16%

2

30%

30%

7.5%

17.5%

15%

作物

制种

水稻

600

5%

30

40%

30%

4.5%

10.5%

15%

玉米

600

5%

30

40%

30%

4.5%

10.5%

15%

小麦

500

3%

15

40%

30%

4.5%

10.5%

15%

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及省属国有林场统一实施综合险,按照每亩保额1250元,保险费率0.24%的标准执行。所需保费扣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其余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附件2

全县22个深度贫困村名单


市州名

县市区特区名

乡镇名

贫困村名

个数

黔南州

龙里县

摆省乡

摆岑村、摆绒村、打夯村、金星村、团结村、新和村、渔洞村

7

黔南州

龙里县

谷龙乡

关庄村、葫芦田村

2

黔南州

龙里县

龙山镇

摆谷六村、桥尾村

2

黔南州

龙里县

哪嗙乡

大谷冰村、谷冰村、坞泥村

3

黔南州

龙里县

三元镇

硝兴村

1

黔南州

龙里县

湾寨乡

凯卡村、盘脚村、上坝村、石头村

4

黔南州

龙里县

洗马镇

白泥田村

1

黔南州

龙里县

羊场镇

甲晃村、木马村

2









3


投保理赔详细流程


一、签订合同。经办机构应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在尊重农户意愿基础上,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镇(街道)林业等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可以由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投保,也可以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集中组织投保的,经办机构应当在订立补贴险种合同时,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及赔付范围和标准,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经办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并进行回访。做到公开透明。

二、定损理赔。经办机构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的,应及时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定损失,种植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绝收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造成部分损失的,应在农作物收获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疫情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必要时保险机构可邀请出险地镇(街道)农业(畜牧)、林业等农业保险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与查勘、定损工作。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并在被保险人所在的行政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如有异议,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赔款足额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如果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经办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保险赔款直接赔付到户。

三、争议处理。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经办机构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或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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