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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210881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1-12 15:25:00
文  号: 龙府办发〔2021〕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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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龙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6

龙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体系,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发〔201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下称被征地农民参保)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主导、被征地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参保对象的划定

第三条参保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因政府征用或批准征收农民承包耕地后,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与我县家庭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比例(简称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足70%(含70%),即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小于或等于0.59亩(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测算出龙里县人均耕地面积为0.84×70%得出的面积)具有龙里县户籍在册人口参保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征地家庭累计享受参保补助人数不得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载明的人数(被征地家庭实际人口数少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人口数的,以实际人口数为准;被征地家庭实际人口数多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人口数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人口数为准)。

(二)参保对象为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以及被征地后农转非人员;本暂行办法实施前被征地的,在本暂行办法实施时需年满16周岁及以上。

(三)参保对象为被征地家庭在册人口,且户口至今一直未迁出。被征地农民因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搬迁等政策性搬迁导致户口迁移的,由迁出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镇(街道)出具政策性户籍迁移情况说明,并由户籍迁出地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属于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范围:

(一)在校学生、已被录(聘)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现役军人

(二)已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已按照《龙里县贵龙城市经济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方案》(龙府办发〔2011110号)《龙里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龙府办发〔201436号)文件参保缴费享受缴费补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以及按照《龙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龙府办发〔201829号)文件已享受15年缴费补助的被征地农民。

(四)其他不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形的。

          第三章参保申报及资格审查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由本人向被征地项目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参保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征地补偿协议书复印件或经镇(街道)签字盖章确认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被征地证明、《龙里县XX镇(街道)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初审表》(附件3)《龙里县XX镇(街道)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申请表》(附件4)。

(二)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征地项目名称、被征地农民户主姓名、身份证号、被征地时间、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耕地面积、人均剩余耕地面积等,经公示7日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反映情况不属实的,由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公示后符合参保条件人员资料上报镇(街道)。

(三)镇(街道)审核。镇(街道)根据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参保资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资料报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复核不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资料退回申请人。

(四)县级复核。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依次对镇(街道)上报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第六条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共同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地项目报批、征地面积确定,受政府委托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核准入户,对各镇(街道)报送的拟参保对象政府征用或批准征收土地项目情况、征地时间进行复核。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土地政策确定和被征地农民承包耕地的认定,提供全县《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涉及的耕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等相关指标数据;对各镇(街道)报送的拟参保对象确权面积进行复核。

(三)县财政局:负责对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进行收支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及时拨付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

(四)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各镇(街道)申报的参保资料是否齐全、各部门是否复核签章等,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拨付补助资金、办理退休审批和待遇计发等工作。

(五)县公安局:负责督促各镇(街道)派出机构对有争议的被征地农民户籍进行确认。

(六)县税务局:负责按照社会保险征管职责划转后职责要求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征收工作。

(七)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解释宣传动员和调查摸底,建立本辖区被征地农民参保数据库;做好辖区内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和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的兑现等服务工作。

(八)龙里县谷脚双龙社区办事处:负责督促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理的谷脚镇贵龙社区、岩后社区、庆阳社区(下称贵龙社区、岩后社区、庆阳社区)涉及征地计提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到龙里县社会保障资金账户,加强与谷脚镇的工作衔接,负责贵龙社区、岩后社区、庆阳社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工作,按程序报送谷脚镇统一审核上报。

(九)龙溪先导区指挥部:负责与属地镇(街道)做好龙溪先导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相关工作。

           第四章 补助标准及兑现方式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个险种参保缴费,并按程序申请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首次选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险种参保缴费后,有一次申请变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种的机会。本暂行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再次被征地的,人均剩余耕地比达到新的缴费标准补助,在上次缴费补助标准基础上按已补助年限进行补差,并按新缴费补助标准按年补助,补助年限累积计算。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就业单位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以自由职业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均剩余耕地比小于或等于30%(被征地农民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小于或等于0.25亩)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被征地农民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大于0.25亩小于或等于0.42亩)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被征地农民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大于0.42亩小于或等于0.59亩)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被征地农民申报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参保月数兑现缴费补助。缴费补助年限累计最长为15年。被征地农民申请参保缴费补助的办理,需经镇(街道)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并于次年131日前将被征地农民凭养老保险缴费票据或相关社保缴费凭证收集汇总,报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后,由县财政局据实拨付缴费补助。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均剩余耕地比小于或等于30%(被征地农民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小于或等于0.25亩)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被征地农民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大于0.25亩小于或等于0.42亩)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被征地农民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大于0.42亩小于或等于0.59亩)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被征地农民经资格审查通过后,镇(街道)汇总上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当年11月底前向县财政拨付缴费补助资金,由县社保局根据审核通过的名单,为参保人员办理缴费补助并划入个人账户,缴费补助年限累计最长为15年。被征地农民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前,按申报程序向县财政局申请将剩余缴费年限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缴纳。每年1220日前,镇(街道)上报下一年度待遇申请缴费补助人员名单。16-59周岁以上正常参保人员每年在11月底前到镇(街道)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申请表。

第十条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缴费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一次性缴足15年,补助缴费到账次月重新计发待遇。

第十一条按照《龙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龙府办发〔201829号)文件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享受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剩余年限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缴费补助标准继续兑现缴费补助,缴费补助年限累计不得超过15年。

第十二条按照《龙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龙府办发〔2018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龙人社通﹝20191号)文件办理缴费补助的被征地农民,将按照本暂行办法缴费补助标准进行补差。

第十三条符合《关于印发龙里县村干部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龙党办发〔202015号)参保的人员,同时身份经认定是被征地农民并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手续的,均可按照文件办理缴费补助。

           第五章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给予人力保障。县级设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抽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各镇(街道)相关部门人员负责经办此项工作;各镇(街道)参照县级标准抽调人员设立相应的办公室。

第十五条县财政给予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经费保障,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序实施。具体按照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人数×15/人核定工作经费,县级和镇(街道)按照6:4的比例分配;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开发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据实支付。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各镇(街道)、龙里县谷脚双龙社区办事处、龙溪先导区指挥部、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强化分工协作,共同推进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虚报冒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补助的,将限期清退补助资金和领取的社保待遇,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20215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龙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龙府办发〔2018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龙人社通﹝20191号)文件自本暂行办法施行起终止执行。

国家、省、州对被征地农民参保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1:龙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流程.docx

             附件4:龙里县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申请表.xls

             附件5:龙里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申请表.xls

             附件2: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应提交材料.docx

             附件3:龙里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初审表.xls

             附件6:龙里县被征地农民增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申领表.xls

             附件7:龙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助汇总表.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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