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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3387247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10-12 10:02:42
文  号: 龙府办发〔2021〕28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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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10

  

龙里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黔建保字20162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租赁补贴发放条件

  

房源不足的情况下,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轮候对象采取发放租赁补贴形式予以保障。以户为单位进行发放享受租赁补贴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租赁补贴申请对象: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并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 租赁补贴准入线: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其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租赁补贴准入线为上一年度我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教职工、镇医护人员、环卫工人租赁补贴准入线为上一年度我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90%

  

收入认定程序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收入认定: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认定的收入为准;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教职工、镇医护人员、环卫工人需要纳入租赁补贴保障的收入认定:由申请人到租房所在社区提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并经县民政局核定后将认定结果提交住房保障部门。经认定符合租赁补贴收入准入线,纳入租赁补贴保障。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人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其中无住房家庭,补贴比例为100%;有住房家庭,按人均住房20平方米计算,不足部分给予发放补贴;家庭已有住房超过60平方米,不予纳入租赁补贴保障。根据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等情况租赁补贴标准按梯度分层次确定。

  

(一)租赁补贴基准标准:8/平方米/

  

(二)保障人口数:按实际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人口数计算

  

(三)补贴面积:人均保障建筑面积20平方米,每户最高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有住房家庭:人口数×20平方米家庭人均现有住房面积);无住房家庭:人口数×20平方米

  

(四)补贴系数: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1,低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7,除低保和低收入外的其他家庭补贴系数为0.5

  

(五)计算公式:租赁补贴基准标准×补贴面积×补贴系数=月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一)租赁补贴协议的签订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在未取得实物配租保障前,按年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二)租赁补贴的发放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将租赁补贴发放到保障家庭银行账户中。年度最后一次核发租赁补贴在每年1225日前完成。

  

租赁补贴动态审核管理

  

(一)符合保障资格的复核审查:每半年对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进行住房情况审查。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及租赁补贴保障条件,每年第四季度对租赁补贴保障家庭进行下一年度保障资格的审核。

  

(二)取消保障资格的处置方式:保障家庭情况经济、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未主动告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导致多领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现后,保障家庭应无条件退回自不符合条件之月起多领取的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协议续签

  

(一)《租赁补贴协议》续签时间:每年121日至1231日。

  

(二)《租赁补贴协议》续签,保障对象需提供资料:

  

1. 住房租赁合同

  

2. 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结果(由申请人到租房所在社区提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并经县民政局核定);

  

3. 已购房的提供购房合同

  

4.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查询证明

  

5. 有车的需提供购车发票(或者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车辆价值评估报告,新购2年内的车辆必须提供购车发票)、行车证、上牌后的车辆照片

  

6. 个体工商登记的,需提供经营状况说明及店铺照片。

  

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再续签《租赁补贴协议》。

  

轮候到位

  

保障对象有一次机会选择继续享受保障的方式,选择实物配租的,即退出租赁补贴保障;选择租赁补贴保障的,今后就不再参与实物配租轮候,租赁补贴保障最长不超过5年(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保障最长不超过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租赁补贴保障:

  

(一)获得私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

  

(二)享受政策性住房: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大中小水库移民、生态移民搬迁、农危改及其他保障房等政策住房保障的;

  

(三)拒不完善租住手续:轮候到位,已选择实物配租后又不办理实物配租相关入住手续的;

  

(四)未实际居住房屋:不在申请所在生活,且继续承租住房的

  

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并退回已领取的租赁补贴:

  

(一)欺瞒骗租行为: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房屋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租赁补贴的;

  

(二)不符合法定标准:法律规定应当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况。

  

本方案自202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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