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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4091685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11-26 11:09:25
文  号: 龙府办函〔2021〕176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助推现代物流及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助推现代物流及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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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

龙里县助推现代物流及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23



龙里县助推现代物流及电子商务产业

集聚发展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在龙里县调研时的讲话和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政策效应,进一步吸引更多现代物流及电商企业落户龙里县助推全县现代物流及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结合龙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扶持对象范围及相关说明

(一)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在龙里县境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物流及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物流及电商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的现代物流企业是指能够提供快递物流、仓储与包装配送、普通货物运输、冷链运输、装卸搬运、物流设施设备租赁、供应链管理等其中一种或多种服务的企业。

(三)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直接从事电子商务业务或提供电商平台服务的企业,以及入驻贵州快递物流集聚区并依托物流及电商等产业进行精加工、交易和运输的前店后仓(厂)企业。

(四)本办法中所述“年度纳税额”指定为:企业实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

(五)本办法中涉及的所有补助或奖励资金:均从县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据实兑现,不得与企业应缴的税费或与政府部门往来资金款项进行抵扣,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六)本方法中涉及的有关补助或奖励金额的计算:以企业年度纳税额中县级留存部分为基数乘以补助或奖励系数。

扶持措施

(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

1. 县财政每年度安排2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扶持物流及电商企业发展,如出现资金结余或不足,由县财政整合调剂,确保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同步引导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按程序申请国家、省、州专项扶持资金。

(二)加大优质物流和电商企业引进力度

2.新招商引进的优质物流及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等前期费用)、电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等前期费用)应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搭建电商平台或软件的。正常运营半年后,按照其设备购置、平台及软件开发等投资(根据企业提供的佐证资料据实认定)的5%给予补助,每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 引导已在龙里县境内生产运营的物流及电商企业规范工商及税务注册登记。由主管部门联合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等部门,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物流及电商企业在龙里县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或运营中心等分支机构,据实申报纳税和统报产值数据。对该类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以企业年度纳税额中县级留存部分为基数乘以补助系数0.05(可与本办法的其他条款叠加享受),每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加大规模以上物流及电商企业扶持力度

4.对首次达到上规入统标准并按要求积极配合入规入统的物流及电商企业,给予该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高质量发展贡献奖励

5. 物流企业首次获得国家3A”“4A”“5A资质证书,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

6. 对物流及电商企业首次在各类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国内主板上市的给予400万元奖励;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给予200万元奖励;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包括中国香港地区)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给予40万元奖励。

7. 对电商企业实现贵州省内生产的实物类产品外销且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以企业年度纳税额中县级留存部分为基数乘以奖励系数,奖励系数分别为0.10.20.30.5奖励。

8. 以园区现代物流产业为基础,发展特优食品精加工的企业,其年度应税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年度纳税额达到180万元、450万元、900万元,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 对年度交易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并按要求入规入统的电商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 物流及电商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相应额度的,给予一定的水、电、油等综合能耗补贴。其中,年度纳税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当年度给予10万元补贴;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当年度给予20万元补贴;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当年度给予40万元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物流及电商企业年度纳税额同比上年度增长25%以上的,另给予企业当年度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 对物流及电商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信息化项目,按照其投入资金1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投入资金主要包括硬件设备和软件设备的购置、维护,研发技术投入,不包括土地、厂房等工程费和员工福利等,以企业提供的实际付款凭证及税票等据实认定。

(五)其他方面

12.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年择优评定一批规模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创新示范性强的物流及电商示范企业,给予表彰,并向社会公布。

13.经营管理贡献奖励。按照物流及电商企业运营规模和年度纳税额等要素对其高管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及科级人才)进行量化奖励。

1)对企业年度应税收入达3000-5000万元且年度纳税额300-500万元的,按1名高管人才名额(由企业确定并申报)据实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高管人才当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县级留存部分乘以奖励系数0.8

2)对企业年度应税收入达5000-10000万元且年度纳税额达500-1000万元的,按2名高管人才名额(由企业确定并申报)据实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高管人才当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县级留存部分乘以奖励系数0.9

3)对企业年度应税收入10000万以上且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3名高管人才名额(由企业确定并申报)据实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高管人才当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县级留存部分乘以奖励系数1

4)对企业年度纳税额同比上年度增长超过30%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由企业确定并申报)经营管理贡献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年度纳税额县级留存增量部分乘以奖励系数0.05

14. 人才奖励

1)对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达1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层及技术骨干人员(由企业确定并申报),给予人才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职工当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县级留存部分乘以奖励系数0.8

2)企业年度纳税额达2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定名额的企业管理层及技术骨干人员租房租金补助(限租住我县贵龙集团投建的长租房),补助标准为2000//其中:企业年度纳税额达200万元的,给以5个名额(由企业确定并申报)补助,在此基础上每提高一个100万档次增加2个名额(由企业确定并申报)

15.子女教育保障。企业高管人才及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达1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层及技术骨干人员(由企业申报),其子女可在县内优先择校就读,具体由县教育部门根据学位空缺情况安排就近入学。

兑现流程

(一)资格认定

1.资格初审。符合本办法关于扶持对象和范围要求的物流及电商企业,自行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贵州快递物流集聚区管委会负责管理贵龙城市经济带范围的企业)提交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市场监管、税务、统计、财政等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以企业补充完善材料后的时间为准)完成会审,并报县级复审。

2.资格复审。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完成企业提交的资格认定申报材料初审后,于5个工作日报县政府复审认定,并在龙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常情况的,纳入具备享受本扶持办法的企业库,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市场监管、税务、统计、财政等部门对企业年度周期内的运营信息进行跟踪收集。

(二)扶持兑现

1. 企业经营数据(含年度纳税额等)审核。由企业于每年115日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补助或奖励的申请和相关印证资料,企业需承诺对提交的申报资料、数据和印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退还已获得的扶持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市场监管、税务、统计、财政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随机抽查。

2.奖补资金拨付。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30日前汇总整理出辖区符合补助或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并根据本扶持办法核算出奖补金额,征求市场监管、税务、统计、财政等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将奖补资金划拨至行业主管部门据实兑现。

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各项扶持措施如与《龙里县关于促进民营企业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龙里县加快推进商贸物流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暂行)》及其他相关政策重复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原则上获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五年内不能将注册地迁出龙里县。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恶意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县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办法执行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执行期结束后根据物流及电商产业发展情况对本办法另行调整。

(四)本办法由贵州快递物流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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