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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409269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12-05 12:03:05
文  号: 龙府办发〔2021〕36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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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3



龙里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参照《黔南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黔南交发〔201912文件精神结合龙里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客运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结合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功能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以及公交车发展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约车。运用大数据模型分析,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对全县网约车运力规模进行动态调控,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当市场调节失效或者竞争恶化时,及时对网约车数量进行公示、预警和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市场健康有序。网约车不享受出租汽车燃油补贴。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运价结构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龙里县交通运输局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其它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本县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条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国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龙里县注册或设有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并在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二)取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线上服务能力或条件的审核认定。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本网约车监管平台,服务器设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在本设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保障服务办公场所,具有培训教育、网络技术、投诉处理、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能力和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风险管理及教育培训制度;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体系和驾驶员评价系统

(七)网约车平台公司准许符合本细则要求的驾驶员和车辆加盟平台开展网约车经营活动;

(八)投保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及相关营运车辆保险,保险限额不能低于我县巡游出租汽车的保险限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与保险经营机构合作,建立内部安全保障协调基金,有效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

在本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向本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能力认定结果及复印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负责人网络技术及运营管理人员、服务电话等信息资料及复印件;

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以及行业维稳方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文本;

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龙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实行经营许可管理。

在申请人提供的线上能力认定结果的基础上,对网约车经营申请的其他线下服务能力进行审核对受理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龙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将许可情况向黔南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备,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网约车平台公司实行经营许可管理,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作出行政许可时,应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龙里县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

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在经营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延续经营,审核机构参照出租汽车企业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标准进行考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龙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将结果在政府主要媒体网络或交通运输行业网站公示。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龙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通过互联网和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处理完结与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合同或协议约定的责、权、利等相关事宜,并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拟在本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型档次应不低于我县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使用新能源汽车。采用纯电动或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新能源车型的,应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型续航里程达到300千米以上,新车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

(二)车籍所在地在龙里县行政区域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未满3;

安装符合相关要求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装置车内视频监控、应急报警装置、安全监管采集装置,并可适时监控和提供事后查询;

车辆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保险限额低于我巡游出租车保险限额规定;

车辆所有人同意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网约车不得安装巡游车顶灯、计价器、空车待租等专用服务标志设备,车身颜色应使用出厂原色,不得使用巡游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身颜色;

车辆所有人应与已取得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接入协议,并在接入协议中承诺车辆在同一时间内只接入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在本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向龙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申请主体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企业出具的委托书;申请主体为个人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

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未挂牌车辆应通过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

车辆所有人与具备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车辆入网运营意向书或接入协议意向书或协议中需说明已安装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的型号和数据接入方式,拟安装的需要承诺在正式运营前完成设备安装工作;

车辆彩色照片45度角;

车辆购置发票及复印件;

车辆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保险缴费凭证及复印件。

(九)拟办证车辆所有人为申请人,且车辆完全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交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已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其他企业不得再凭借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劳动合同申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龙里县投放运营网约车数量,由龙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市场运力调查情况,经龙里县人民政府专题研究确定。

龙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进行审核许可。

  1. 对从事网络预约的车辆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龙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审核通过的车辆出具《车辆登记变更通知单》。

  2. 网约车平台公司持《车辆登记变更通知单》到县公

安车辆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持登记(变更)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到龙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车辆查验,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件上注明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和证件有效期,证件有效期与车辆所有人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接入协议期挂钩,最长不超过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

(四)车辆所有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应当与意向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正式协议或合同,并送龙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应通过平台公司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十网约车车辆达到下列条件之一,退出运营:

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车辆未达到强制报废条件,车辆所有人申请提前退出运营又不愿报废的,申请人须清除网约车专用标识后,可按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转为自用车。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拟在龙里县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 拟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申请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黔南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

第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上岗前应当在龙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注册程序如下:

驾驶员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龙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从业资格注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2.驾驶员与拟接入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申请表。

龙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注册申请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加盖注册章。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龙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完成驾驶员从业资格注销。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注册的,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持有黔南州以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申请到本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按照黔南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我州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五章 经营服务监督管理

第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对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有管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和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服务平台应当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驾驶员、车辆投诉处理等数据及备份并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与接入车辆的所有人签订接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本县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按规定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及变动情况向龙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备本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按规定及时将驾驶员信息注册及变动情况向龙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车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日常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学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确保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没有接入其他网约车平台公司。

应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不得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采取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竞争手段,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车辆的品牌及档次,结合市场经济,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并实行明码标价。

龙里县依法纳税,并向乘客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鼓励使用电子发票。

十一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确保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确保数据库实时接入本县网约车监管平台,并提供符合交通部门对网约车监管要求的数据。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十二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十三建立企业投诉处理档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

十四向乘客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明确各方权责,以及平台公司应履行的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责任。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十五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网信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十六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十七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网信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十八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二十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保持车辆和车上设备性能良好,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不得接入未在本县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在本县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不得在运营服务中拨打和接听手持电话吸烟、吃食物。

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招揽他人合乘,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客流相对集中区域的巡游车候客区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调度站轮排侯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

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按照网约车平台公司规定的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驾驶员遇下列情况可拒绝服务

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坐网约车

乘坐网约车出县境或者夜间去偏僻地区时,驾驶人需要到就近公安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拒绝的。

第二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部门举报

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

不按照约定方式提供发票的;

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驾驶员招揽他人合乘的。

第二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 龙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设级网约车政企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实现政府监管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等功能。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龙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龙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公安等部门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在本地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通信、公安、网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发改、通信、公安、人社、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监、网信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反《暂行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三十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的准入和退出按照交通运输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4规定办理。

第三十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根据本细则执行情况和市场实际,以最大限度方便公众出行为原则,适时对细则进行优化完善。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龙里县交通运输局承担。

第三十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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