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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合 同 书
编号:
用人单位(甲方)名称
住 所
联 系 电 话
单 位 代 码
电 子 邮 箱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劳动者(乙方)姓名
性 别
年 龄
文 化 程 度
住 址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说明:1、“编号”后为用人单位代码加具体合同的号码;
2、用人单位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五日内将劳动者姓名、合同编号、合同起止时间、合同签订时间、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用人单位电话及代码等事项以表册形式报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甲、乙双方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注:按规定并视拟建或已建劳动关系的情况,在下列三类中选择一类):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年(个月),即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注:建立三个月以上、十年以下劳动关系的选择此类)。
(二)无固定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选择此类)。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工程)任务完成时止(注:建立临时性、季节性、单项工程等劳动关系的选择此类)。
本合同试用期为 个月(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注:适用于新招用人员,具体期限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续订或者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不适用试用期)。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位于 地点 的 岗位从事 工作,本岗位工作无(或有)职业危害(注:甲方对“无”或“有”职业危害应作明确的选择、告知);乙方同意甲方的工作安排并遵守劳动纪律、履行本岗位职责。
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依法向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设施、设备及其他条件,保障乙方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乙方按时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保证安全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从事有毒、有害等法定特殊工作的,甲方给予乙方劳动防护用品、津贴或补贴等待遇;乙方为女工或未成年工的,受法律的特殊保护。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按法律规定的 工作时间制度执行;甲方如因生产、经营等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一致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除外。
(二)乙方在工作日内、工作日间的休息,法定节日、假日以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探亲、生育节育、婚丧、年休假等的休息、休假时间及相关待遇,按法律规定执行。
五、劳动报酬 (注: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以后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方依法根据生产或经营的特点、经济效益等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及工资调整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乙方的劳动报酬按 工资制度执行,实行计时或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乙方的月工资总额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于每月 日前支付; 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甲方应当依法合理确定计件工资标准;甲方因生产或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加班或加点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甲方应当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除依法代扣代缴的费用(如:社会保险费等)外,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注:禁止双方以自愿为由而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
双方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由双方按规定的基数、比例、时间缴纳,乙方承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工伤、生育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缴纳;乙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时,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或失业、或医疗、或工伤、或生育保险待遇;乙方在岗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甲方按规定发给遗属津贴。甲方逐步改善乙方个人或集体性的福利待遇条件。
七、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合法的指挥和工作安排,不得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树立和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水平,提高职业技能,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本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双方必须自觉、全面、实际履行,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解除;甲方因发生分立或合并、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投资人等情况的,可以依法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并以书面形式变更部分内容,但所变更的内容不得影响本合同的总体效力。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与经济补偿及续订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甲方应当依法向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报劳动行政机关备案;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条件、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双方经依法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2)甲方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或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造成损害的还可以依法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乙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但甲方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可以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但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4)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但法律另有禁止性规定或者有延长终止条件的除外;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甲方应当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可以按照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程序、方式续订。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注: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试用期、职业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约定):
(一)
(二)
(三)
十一、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为准。
(二)本合同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报送劳动行政机关鉴证、登记。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注:双方可以根据情况签订一式多份;甲方不将本合同交付乙方履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五)违反本合同的责任和争议的处理:如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违反方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因履行、变更、终止、解除本合同,以及因终止、解除本合同的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发生争议的,一方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申请调解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记录(注:本合同生效后出现变更事由时才予变更)
变 更 合 同 内 容 ( 条 款 ) |
甲 、 乙 双 方 ( 签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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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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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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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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