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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里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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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213

 

龙里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7〕37号)和《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黔南州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南民发〔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到2020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的总目标,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继续按区域划档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着力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双向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三)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制度以及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工作任务

(一)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全面清理和核查,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取消低保待遇,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坚决防止盲目追求减量,随意调整兜底保障对象,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

(三)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粮食救助、特困供养对象、农村低保户危房底数入户核查工作同步进行。

(四)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及时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五)对低保户中的长期保障对象、重点保障对象、一般保障对象进行标注,将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精准扶贫,确保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

四、保障标准和核查范围

(一)提高保障标准

1.农村低保标准:从2018年1月起,保障标准从3528元/年/人提高到3876元/年/人,增幅10 %。

2.城市低保标准:从2018年1月起,保障标准从532元/月/人提高到570元/月/人,增幅7%。

3.2018农村低收入认定标准为323元/月--484.5元/月城市低收入认定标准为570元/月--1140元/月。

4.2018年特困供养标准:从2018年1月起,保障标准从798元/月/人提高到855元/月/人,为2018年城市低保标准1.5倍。

调整提高后的保障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保障范围

    一是认真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第二部分:妥善处理贫困发生率和农村低保覆盖面的关系中关于“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或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或3%”的要求,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二是认真落实《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南府发201712号)第二部分: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全部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三)重点核查范围

    为进一步做好低保兜底一批工作,促进精准脱贫,在城乡低保提标年度核查时要紧紧围绕以下几个重点范围全面开展核查。一是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是2017年退出低保的家庭,特别是年度核查时家庭收入超过2017年低保标准的家庭。三是2017年脱贫的家庭,特别是脱贫收入低于1.5倍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四是2017年未脱贫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五是极贫乡(镇)、一类贫困乡(镇)、深度贫困村。六是2017年易地移民搬迁入住的家庭。七是因灾、因病及其它特殊原因致贫、返贫的困难家庭。八是鳏寡孤独人员和边远村寨、独户居住的家庭。困难复退军人、优抚对象家庭。群众自诉生活困难和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家庭。十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家庭。

(四)分类保障对象范围

一是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即:农村每人每月增发96.9元、城市每人每月增发171元),在校学生、失地农民、未成年人、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和一般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即:农村每人每月增发64.6元、城市每人每月增发114元)。具有多重分类施保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补助金不重复发放。二是特困供养人员坚持以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补充。针对失能或半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应动员其到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对其本人同意实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各镇(街道)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社会供养服务机构等对其进行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

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组织动员准备、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129日-2018年215日前)

召开镇(街道)分管领导、社会事业办主任、低保专职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动员培训会议,及时将核查任务全面落实到镇(街道)2018年215日前各镇(街道)召开社会事业办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干部、村(居)协管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和(街道)抽调参与核查工作人员参加的动员培训大会。明确包村干部、村支两委的责任,组建核查队伍进村进组入户核查,确保核查认定工作有序进行。对所有原保障对象和新申请对象都进行收入核查,真正掌握对象家庭基本状况和收支情况,为低保对象退出或享受低保提供核心依据。同时,召开小组群众会议,宣传社会救助政策,让群众知晓率达100%。

(二)组织开展申报、入户调查、评议阶段(2018年216—2018年4月25日)

 2018年4月25日前,完成对2017年底全县所有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或因其它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逐村逐组逐户拉网式入户核查、统计,结合农村低保入户核查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入户核查和特困人员供养户、农村低保户危房底数核查,认真填写相关表册(表册附后)(街道)包村干部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参加人员应为村(居)两委成员、村(居)民代表、组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居)干部以及选派到各镇(街道)的驻村工作队等,总人数20人以上(奇数)。镇(街道)有关领导、包村(居)、组干部、驻村干部、驻村工作队等要全程参与,加强组织、指导、监督把关。会议由核查小组向评议小组会议逐组逐户汇报核查情况,采取票决的方式进行评议,当场公布评议结果。并在村(居)委会、组务公示栏、村(居)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以便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建立相关资料档案,认真填写各项表册上报。

(三)审核审批阶段(2018年5月20日前)

1.(街道)审核(2018年5月10日前)。根据村(居)委会上报的名单,各(镇)街道要对上报对象进行随机抽查,抽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村,每村不少于10户。根据入户核查和民主评议情况,由(镇)街道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经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无异议的低保、扶贫人员名单,确定建议享受低保对象和取消低保待遇人员后张榜公示(即二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如有异议重新调查核实。无异议后,按程序认真填写各项表册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2.加强信息比对(2018年5月20日前。通过黔南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与国土、住建、农业、金融、保险、工商、税务等单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扩大信息核对范围,认真核实低保申请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的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3.县民政局审批(2018年5月20日前)。根据各镇(街道)上报的名单,县民政局组织(街道)低保专职人员和社会事业办主任交叉抽查,抽查面不少于二分之一的镇(街道),每个镇(街道)不少于10户;对干部近亲属备案人员中的拟保障家庭进行100%重点抽查。抽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政策、是否按程序操作、是否有调查人员和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签字等。县级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体评审、研究,要对(街道)报送的低保、扶贫人员名单进行会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张榜公示(即三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审批,核准低保待遇;对不予批准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无异议后,镇(街道)按程序认真填写各项表册上报。

(四)资金社会化发放阶段(2018年6月10日前)

6月10日前,由县级民政部门从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中生成低保发放花名册并按程序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通过金融机构以社会化发放方式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户存折中,并补发1-5月新低保待遇与老低保待遇的差额。

(五)档案整理阶段(2018年6月30日前)

各镇(街道)将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规范档案管理。

(六)低保和扶贫信息管理(2018年6月30日前)

    县、镇(街道)两级低保、扶贫工作机构要做好低保、扶贫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及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备案,及时将相关数据信息分别录入民政统计台账、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做好人员属性标识,规范和完善低保、扶贫人口信息数据库,确保两个信息系统中人员属性标识衔接一致。

六、要求

(一)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

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和《民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要求,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一是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镇(街道)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收支状况等,严格根据农村低保制度政策、扶贫开发制度政策分别落实按户施保、按户识别。经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镇(街道)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登记的贫困人口进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二是强化对象衔接,实现数据共享。各级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实现数据共享,健全完善数据信息定期比对机制,确保两项制度数据信息有效衔接。要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贫困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系统,并按各自分类标准对低保对象和贫困人口进行正确标识。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要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给予扶持。三是加强与相关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各镇(街道)要认真落实省民政厅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20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做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6〕76号)、《黔南州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黔南卫计发〔2017〕37号)、《关于印发2017年度黔南州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住建通〔2017〕6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搬迁困难移民和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在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功能作用的基础上,强力助推贫困人口稳定实现教育、医疗和住房“三保障”。

(二)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

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一是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县、镇(街道)抽查做到检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各街道)要将低保年度核查作为集中整治活动和低保资金预算监管疑似问题核实工作的“回头看”,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全面彻底纠正“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应保未保”、“违规保人不保户”等问题。要用足用好省民政厅等12个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7〕29号),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除充分应用好黔南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开展信息比对外,还要强化与同级相关部门的数据信息比对工作,确保精准认定低保对象。二是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第二部分:妥善处理贫困发生率和农村低保覆盖面的关系中关于“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的要求,坚决防止人为“脱贫脱保”致使已脱贫对象返贫的情况发生。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第十八条: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中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和家庭成员重大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城市低保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三是建立健全低保“渐退机制”。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 第十八条: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中关于“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到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的规定,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四是同步做好相关工作。结合低保年度核查,要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将救助粮发放到对象手中。要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确保准确认定、准确评估,特别是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于暂时不能入住的要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要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主动发现、主动救助急难对象。

(三)坚持原则,严格纪律

    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不得把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是否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依据,不得把低保作为征地拆迁等工作的奖惩手段。要密切关注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状况,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同时,要综合评估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切实执行“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参会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情况以及入户调查的情况是否准确属实进行民主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初步确定申请人的家庭贫困类别和补差金额。评议结果张榜公示后,对群众有异议的,组织2人以上再次入户调查核实,必要时重新开展会议评议。核查工作中,要坚决纠正层层分指标、“一人一保”、轮流救助、二次分配、征地拆迁、计划生育等“工作保”、“骗保”等做法,杜绝“死人保”、“关系保”、“人情保”和平均发放城乡低保金的行为。要确保核查数据真实可靠,不得错统、漏统、虚报、瞒报,人为缩小或扩大相关数据。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核查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对在核查中弄虚作假或干扰核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纳入低保备案制度,凡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有申报低保及其它社会救助的,由各镇(街道)统一组织入户调查、审核、登记,报同级纪委备案。

(四)广泛宣传,做好稳控

加强对镇(街道)干部、村(居)干部、驻村干部等进行广泛深入细致的业务培训,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公开、公示力度,扩大群众知晓率各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召开好村(居)民小组会议,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家喻户晓,充分利用会议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低保政策宣传,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正确理解、理性对待低保提标核查工作,积极参与、支持、监督低保提标核查工作的浓厚氛围。同时,由县民政局牵头,县人社局、县信访局等相关单位配合,各镇(街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有效稳控措施,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坚决防止出现群访、闹访现象,杜绝群体性事件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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