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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奖励、保障、救助、优惠制度享受条件及标准
第一条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节育奖励金。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计生“两户”,女方在育龄期内按规定参加妇检,从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次年起至60周岁,发给农业户口的夫妻双方或一方节育奖励每人每年300元,县卫计部门负责落实。丧偶、离异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可继续享受。双方均未生育、擅自取环或施行复通术的均不得享受。
第二条 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一)农村奖励扶助金。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以来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的夫妻,每人每年发给奖励扶助金1500元,县卫计部门负责落实,双方均未生育的不能享受。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增发补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参加“新农保”的夫妻双方或一方及其子女,在享受普惠政策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40元的缴费补贴(参保人员必须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子女应为16—22周岁的未婚子女,在校生除外);对年满60周岁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发65元,县卫计部门负责落实,县社保部门协助。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个人缴纳基金、报销政策。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及其子女(子女未满18周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纳基金由县卫计部门代缴;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因病住院就医的,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时提高10个百分点予以补偿,由县卫计部门负责落实。
(四)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金。具有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夫妻双方或一方,享受所在地城镇低保金的,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1500元的奖励扶助金,县卫计部门负责落实。
第三条 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一)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特别扶助金。2015年开始,女方已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每人每年发给726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3级以上伤残的,夫妻每人每年发给3240元的特别扶助金,县卫计部门负责落实。
(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抚慰金。女方已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4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4级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县卫计部门负责落实。
(三)节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三级及以上的受术者发给特别扶助金,一级每人每年3600元,二级每人每年2400元,三级每人每年2000元,县卫计部门负责落实。
第四条 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一)高中助学金和高考助学金。父母双方及女孩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女孩,高中或中专教育阶段享受女孩助学奖励金,每人每学期1000元,县卫计部门负责落实;父母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子女县内就读高中,父母一方死亡的,学费减半。双方死亡的,学费全免,由县教育部门负责落实;父母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子女,参加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录取入学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由县卫计部门负责落实。
(二)女孩中、高考加分照顾。父母双方及女孩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女孩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或参加全省中考报考州内高中时给予加10分照顾,按省、州文件精神执行,由县卫计部门审核上报,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五)“农转非”后的政策优惠。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农转非”后可继续承包原有土地,五年内仍然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分别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
(六)其他政策优惠。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死亡时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由县卫计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章 办理程序
(一)办理流程:办理者提供夫妻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节(绝)育证明、信用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街道)卫计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卫计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