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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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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卫生厅文件

 

 

 

黔卫发〔201346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236号)和《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94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参合农民受益水平随着筹资标准的提高而不断提升,结合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我们对《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08版》(含历年来增补国家基本药物及贵州省增补药物的版本)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2013年版)》(以下简称《新农合药物目录(2013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新农合药物目录(2013年版)》,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用药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扩大新农合医疗保障服务包,明显缩小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差距的需要。各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和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实行《新农合药物目录2013年版)》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宣力度,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新农合用药管理,保证参合农民基本医疗需求,保证新农合基金有效合理使用,保证新农合制度稳定健康发展。

二、《新农合药物目录(2013年版)》按适用范围共分四个部分,分别适用于不同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III部分适用于三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II部分适用于二级医疗卫生机构,I部分适用于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级适用于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规范新农合报销药物使用管理,保证参合农村居民受益的公平性,推进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报,各市(州)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均不得对《新农合药物目录(2013年版)》进行增减变更。

三、《新农合药物目录(2013年版)》已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2012年版)》和《国家基本药物贵州省增补药品目录(2012年版)》所列的全部品种全部纳入,并进行了标注,便于各地执行基本药物补偿政策。今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贵州省增补目录增补药品自动纳入新农合药物目录。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卫生机构,按国家基本药物相关政策执行。

四、《新农合药物目录(2013年版)》所列药品为新农合补偿报销药品,未纳入目录的药品一律不予补偿报销。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纳入目录内的药品要建立二、三线和贵重药品分级审批制度,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的使用。目录内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要求三级以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90%以上,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95%以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村卫生室达到100%。使用目录外药品必须提前如实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履行同意签字手续,知情同意书要载入病历保存备查。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药物目录(2013年版)》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六、《新农合药物目录(2013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发布的《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08版》(含历年来增补国家基本药物及贵州省增补药物的版本)以及各地自行增补的药物目录同时废止。各地要及时将《新农合药物目录(2013年版)》录入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更新和维护工作,确保新目录顺利启用。

七、《新农合药物目录(2013年版)》由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另附):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2013年版)

 

 

 

                                 2013年6月9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司,省政府办公厅。

      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6月14印发

共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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