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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龙里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保障、救助、优惠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保障、救助、优惠制度坚持个人自愿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享受对象为本县户口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计划生育二女绝育户(以下简称计生“两户”)或计生无孩户。
第二条 县计生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和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计生局的指导下负责细则的具体落实。
第三条 县财政、民政、住建、国土、卫生、农牧、教育、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奖励(补助)条件、标准和兑现
第四条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一)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
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家庭,一次性奖励1000元,国家干部或企事业职工由所在单位兑现,城乡居民对象由县人口计生部门兑现;从领证当月至14周岁,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国家干部或企事业职工由所在单位兑现,城乡居民对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兑现。
(二)放弃二孩生育一次性奖励费。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女方年龄49周岁以内,依法生育一孩后,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含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按政策可再生育的家庭)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奖励6000元,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资金由省、州、县财政按比例匹配。
(三)二女绝育一次性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后,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一次性奖励3000元,由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
(四)节育奖励金。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且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计生“两户”,女方在育龄期内按规定参加妇检,从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次年起至60周岁,发给农业户口的夫妻双方或一方节育奖励每人每年300元,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资金由省、州、县财政按比例匹配。
丧偶、离异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可继续享受。双方均未生育、擅自取环或施行复通术的均不得享受。
第五条 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一)农村奖励扶助金。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以来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的夫妻,每人每年发给奖励扶助金1500元,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资金由省、州、县财政按比例匹配。双方均未生育的不能享受。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增发补贴。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或计生无孩户,参加“新农保”的夫妻双方或一方及其子女,在享受普惠政策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40元的缴费补贴(参保人员必须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子女应为16—22周岁的未婚子女,在校生除外);对年满60周岁的农村“两户”夫妻,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发65元。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县社保部门协助,资金由省、州、县财政按比例匹配。
(三)低保家庭补助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或计生无孩户,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优先纳入并提高一定比例发放补助金,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个人缴纳基金、报销政策及医疗救助。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及其子女(子女未满18周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纳基金由县人口计生部门代缴;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因病住院就医的: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时提高10个百分点予以补偿,由县卫生部门负责落实;优先享受医疗救助,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五)优先入住敬老院。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年满60周岁后,其子女属低保对象,无赡养能力的,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六)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金。具有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或计生无孩户夫妻双方或一方,享受所在地城镇低保金的,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1500元的奖励扶助金,资金由省、州、县财政按比例匹配,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
(七)优先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或计生无孩户,在城镇连续工作3年以上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由县住建部门负责落实。
第六条 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一)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特别扶助金。女方已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每人每年发给480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3级以上伤残的,夫妻每人每年发给2000元的特别扶助金,资金由中央、省财政按比例承担,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
(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抚慰金。女方已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4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4级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资金由省、县财政承担,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
(三)节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三级及
以上的受术者发给特别扶助金,一级每人每年3600元,二级每人每年2400元,三级每人每年2000元,资金由中央、省财政按比例匹配,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
第七条 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一)高中助学金和高考助学金。父母双方及女孩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女孩,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资金由州、县财政按比例匹配,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父母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子女县内就读高中,父母一方死亡的,学费减半。双方死亡的,学费全免,县教育部门负责落实;父母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子女,参加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含三本)录取入学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由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
(二)女孩中、高考加分照顾。父母双方及女孩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女孩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或参加全省中考报考州内高中时给予加10分照顾,按省、州文件精神执行,由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上报,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三)扶贫开发与种粮、农机、牲畜繁育提高补助。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或计生无孩户,在农业种植,养殖、扶贫开发等项目实施过程中优先安排,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分别由县农业、扶贫等部门具体落实。
(四)饮水安全工程补贴和危房改造优先优惠。夫妻双方均
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或计生无孩户,参与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危房改造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优惠。分别由县水利、供电、住建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
(五)分配集体资产及“农转非”后的政策优惠。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或计生无孩户,在分配集体资产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农转非”后可继续承包原有土地,五年内仍然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分别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
(六)其他政策优惠。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或计生无孩户,其中一方死亡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双方同时死亡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由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
以上奖励、保障、救助、优惠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期间,如有政策调整、补助标准提高等,按照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的家庭,由本人向其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节(绝)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特殊事项还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关依据。
第9条 村(居)民委员会、镇(街道)计生办、县计生局
依次对申请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上报条件的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查意见报上级部门审批。县计生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返回镇(街道)、村两级进行再次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即可确认。
第十条 各部门兑现的优先优惠项目,必须由镇(街道)计生办审核报县计生局认定并签署意见后,相关部门才能兑现。对直接减免的项目在查验计生“两户”提供的《诚信计生绿卡》后即可兑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是指合法结婚的夫妻依法生育或收养,现有一个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计划生育二女绝育户是指合法结婚的夫妻依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计划生育无孩户是指合法结婚的夫妻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后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家庭。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子女数,初婚家庭子女数以夫妻实际生育和收(送)养的现有子女数计算。再婚家庭的子女数以夫妻再婚前后生育和收(送)养子女现有数合并计算;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以夫妻再婚前生育或收养的现有子女数分别计
算。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独生子女死亡的,以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为依据认定死亡事实。独生子女伤残的,以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认定伤残等级。
第十四条 除节育奖励金外,因特殊原因,独生子女户不能按规定落实上环措施的,须由县级以上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禁忌证明;二女户未落实绝育措施的,均不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地方的,分别在男、女双方户籍地申报兑现;丧偶后的单亲家庭,由丧偶方户籍地全额发放;再婚、离异家庭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分别发放50%。
第十六条 “农转非”自转移之日起的五年内,仍然享受农村居民的相关政策。凡已被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录用的人员,其户籍仍为农业户口的,不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第十七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相悖的,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县原有规定与
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