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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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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根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商品房交付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建房通〔2011〕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是指新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具备业主入住的基本生活条件,并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辖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建设项目批后管理、竣工核实、规划认可、已批建设项目的违法建设监控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新建商品房配套绿化建设的监控;县城市公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环卫、市政设施建设的监控;涉及城市管理的部门分别在职权范围内实施相应的行政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商品住宅建设,应当同步建设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  

商品住宅分期建设的,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可以分期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分期开发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详细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定期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实行备案制度。  

第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路灯、有线电视、电话通信、安全技防等配套设施或者配套工程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专营单位)应当按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工程合同,按期完成商品住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  

第七条  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其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不使用临时施工用水;  

(二)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三)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未纳入城市规划管网的除外;  

(四)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等端口铺设到户;  

(五)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照明措施,临时照明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六)绿化工程应当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绿地指标符合规划要求。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自交付使用备案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七)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八)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物业监控等公共服务基本设施的配建。分期建设的,其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  

(九)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和物业服务监控设施已具备投入使用的证明。  

第八条  办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手续,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申请表;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或规划部门认可的项目分期交付证明材料;  

(三)商品住房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分期验收合格证明;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分期土地出让指标验收意见的证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专营单位签定的合同及已经能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投入使用意见;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七)有房屋征收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已备案、被征收房屋已拆除完毕,安置房已落实的证明材料;  

(八)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已落实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已缴交的证明。  

第九条  办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的基本情况告知相关专营单位,签订合同,以便相关专营单位制定相应的建设计划,协商决定施工方案及开工、竣工时间,并按相应的规范标准移交工程隐蔽图等地下管线数据资料。  

(二)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后,经审查验收合格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专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商品住房专项配套设施建设;专项工程竣工后,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及时进行交付使用验收,保证物业买受人使用需要;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四)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申请和有关资料后,经审查资料合格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人民政府网、房地产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颁发《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备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切实加强对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的监督和查处。  

(一)经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对存在问题的项目,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专营单位负责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后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房颁发《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对逾期没有完成整改的房开发企业,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暂缓办理该项目商品住房初始登记。
     (二)凡未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强行交房的,购房人有权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接收房屋,并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引发购房人投诉和上访,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作为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吊销资质证书的监督管理凭据;对有上述情况的企业和法人,暂缓办理新开发项目的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建设手续。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房擅自交付使用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付,并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造成购房人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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