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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办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和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办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运营、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行政办公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在本县城区内工作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县行政事业单位无房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引进的专业人才等对象出租的住房(以下简称行政办公区公租房)。
第四条 龙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承办行政办公区公租房的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以及后期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龙里县房地产信息网是本县行政办公区公租房相关信息发布平台,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第七条 行政办公区公租房只以栋为单位登记产权,不分户办理房屋产权证,产权归属于县政府委托的代管单位。
第二章 准入机制
第八条 行政办公区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为本县城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引进的专业人才。
第九条 本县城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申请行政办公区公租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县城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在本县城区内属无房户。
第十条 专业紧缺人才享有优先权,按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情形,视为无住房:
(一)未在本县城区内取得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但未交房的房屋);
(二)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
(三)申请人在本县城区内其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县城区内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第十二条 已享受住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不再享受行政办公区公租房租金减免政策。
第三章 申请人和户型的对应
第十三条 龙里县行政办公区公租房户型为:
(一) 单间287套,面积在37—46平方米之间;
(二) 一室一厅4套,面积为72.07平方米/套;
(三) 两室一厅11套,面积在73—76平方米之间。
第十四条 申请人和户型的对应
行政办公区公租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且其配偶或其子女需为长期居住在本县城区内,其配偶或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
家庭人口 |
家庭构成 |
配租套型 |
2人 |
夫妻 |
单间 |
2人 |
子女未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 |
单间 |
2人 |
子女年满10周岁的同性单亲家庭 |
单间 |
2人 |
子女年满10周岁的异性单亲家庭 |
套房 |
3人以上 |
夫妻及子女年满10周岁的家庭 |
套房 |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外地独自来龙里县城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两名符合条件的同性单身人士可自由组合申请一个单间,没有组合的则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同性原则随机分配。
(三)有硕士及相当学历的人员可以独立申请单间。
(四)有博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可以独立申请套房。
第十五条 若申请人员的申请条件相同,专业紧缺人才优先;同为专业紧缺人才,则学历高者优先;学历相同,则在龙里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年限长者优先;如学历、工作年限等均相同,则进行抽签决定。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办公区公租房,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和引进的专业人才申请行政办公区公租房的,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组织专门人员对本单位申请行政办公区公租房人员的信息进行严格调查、核实,并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向县机关事务局申请,并做好轮候登记。
第十八条 单位集中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龙里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人的毕业证,学位证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书及证明(提供原件核查);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的无住房证明:
1.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2.由县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登记证明。
(四)已婚人员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五)申请单位出具的初审意见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调查、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采用查档取证或向房地产登记单位发送信函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等状况进行核查。协助查询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回复。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龙里县人民政府网和龙里县房地产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公示结果为最终审核意见;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最终审核意见在公示期满后在龙里县房地产信息网公布。
第五章 轮候和配租
第二十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公示后符合条件的行政办公区公租房申请人确定为行政办公区公租房的轮候对象。
第二十一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本年度可供分配的行政办公区公租房房源及轮候到位申请人情况,制定行政办公区公租房配租方案、轮候期,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行政办公区公租房的分配实行分类轮候和公开配租制度。轮候规则及配租方案在龙里县人民政府网和龙里县房地产信息网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轮候期间内,申请人家庭成员、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向原申报单位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已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应当进行分配前再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配租资格,并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电子摇号系统或抽签方式,根据申请人选择的户型进行配租。
全过程接受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结果通过龙里县人民政府网和龙里县房地产信息网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龙里县行政办公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选定行政办公区公租房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重新轮候:
(一)未按要求参加选房;
(二)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6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
(四)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租金标准
(一)龙里县行政办公区公租房2013-2014年基准租金标准为4.0元/平方米·每月。
(二)具有硕士及相当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师资格人员,收取基准租金的50%。
(三)具有博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免租金。
(四)其他人员按基准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水平从2015年起适时进行调整,经县政府批准后,按年度进行公布。
第二十九条 租金的具体支付方式在租赁合同中明确。
第三十条 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缴纳,缴纳方式在租赁合同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 行政办公区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支付行政办公区公租房的公共水电费、公共设施的维护、维修和管理及支付物业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在有节余的情况下,可用于本县其他公租房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其所在单位协助催缴。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将无故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名单定期在媒体上公布。
第七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三条 配租对象入住行政办公区公租房前,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龙里县行政办公区公租房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将涉及承租人责任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行政办公区公租房的情形予以明确。
行政办公区公租房最长租赁期限为2年,满2年必须退出行政办公区公租房。
第三十四条 《龙里县行政办公区公租房租赁合同》实行1年签订一次的制度。
第三十五条 行政办公区公租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行政办公区公租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行政办公区公租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行政办公区公租房。
第三十八条 行政办公区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行政办公区公租房的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行政办公区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四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该单位组织专门人员再次对申请人的申报信息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房屋。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行政办公区公租房;拒不腾退的,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行政办公区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行政办公区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的行政办公区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行政办公区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行政办公区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行政办公区公租房的;
(六)连续3个月不交纳租金、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的;
(七)租赁期内,在县城区内购置房产或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行政办公区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八)租期届满,未提出续租申请或者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十)被单位开除或辞退的;
(十一)调离龙里县或调离县城区内的;
(十二)租赁的行政办公区公租房,非本人居住的;
(十三)有其他应当退回行政办公区公租房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加强对行政办公区公租房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对已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解除租赁合同,及时予以清退。
第四十三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第四十四条 监督机制
(一)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提请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行政办公区公租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骗租行政办公区公租房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取消其申请资格、轮候资格或配租资格,不受理其行政办公区公租房申请,将其不诚信行为在龙里县房地产信息网公布。已配租的,收回行政办公区公租房。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向其工作单位通报;自退回行政办公区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办公区公租房。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