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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火车站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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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火车站片区居民住房建于上世纪80、90年代,多为砖混结构的低层独体建筑,且房屋布局极为杂乱,其中部分房屋年久失修,结构老化,不仅影响龙里城市形象,也严重影响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龙里火车站片区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依法予以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第(五)项等规定,以及现阶段国家有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房屋征收工作要实行100%货币化安置的要求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征收人得到公平补偿。结合该片区内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情况,拟定对龙里火车站片区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主体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明确县房屋产业征收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龙里火车站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范围包括:

龙里火车站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为现龙里县立交桥左右两侧红线范围合围的区域,即立交桥右侧包括铁路家属区部分宿舍以及县疾控中心办公楼片区和人民银行办公楼片区沿环城路住户房屋,左侧包括沿铁路家属区部分宿舍经原酱菜厂房屋至穿洞口公路旁住户房屋。

具体范围详见《龙里县火车站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示意图》。

三、征收补偿原则

(一)以人为本、实事求是、让利于民的原则。房屋征收和

安置工作要充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收人安置后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二)公开公平、同地同价、同物同价原则。同项目征收区域内,对相同质量、相同类别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等实行相同单价给予补偿,并及时公开公示。

(三)奖励原则。对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优先签约及搬迁奖励。

四、征收补偿的搬迁期限奖励期限及奖励对象

    一期房屋被征收人的搬迁期限为自县人民政府做出征收决定之日起5个月内。奖励期限为自县人民政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奖励对象为在奖励期限内与县房屋产业征收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二期的征收期限另行确定。

五、安置补偿方式

安置补偿为货币化安置补偿(包括纯货币补偿、政府组织购买商品房安置、政府收购商品房安置3种),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补偿。

(一)纯货币补偿,包括以下六项补偿内容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县房屋产业征收局与被征收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的规定协商选定并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无异议后予以补偿。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核和鉴定。被征收人也可直接选择由县人民政府参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综合指导价私人住房3000元/平方米、公产房屋2500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100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如被征收人选择按照评估方式进行价值评估补偿的,须在征收决定发布后7日内向县房屋产业征收局提出申请,与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协商选定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 附属设施补偿: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可以由县房屋产业征收局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并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也可以参照《龙里县城市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龙府发〔2011〕11号)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3. 合法使用空地的补偿:合法使用空地补偿款=被征收人合法使用空地面积×土地评估基准价。

4. 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由县房屋产业征收局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住房8元/平方米、经营性门面18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5. 临时安置过渡补偿:以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按照住房8元/平方米、经营性门面18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6.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属于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一次性予以3个月的补偿。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照龙里县人民政府公布的40元/平方米/月的综合指导标准一次性予以3个月的补偿。职工失业补助,由被征收人提供向龙里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均工资计算一次性予以3个月补偿。

(二)政府组织选购商品房安置

1. 房源及购房价格的确定。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县房屋产业征收局提出房源登记申请,由县房屋产业征收局组织搭建面向房屋被征收人的服务平台,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五证一书”后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和政策性优惠等措施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协商确定房源,房屋购买价格原则上不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房的平均价格,供被征收人结合自身条件自主选择购房安置。

2. 补偿金额及购房凭证。县房屋产业征收局按照本方案中纯货币补偿的计价方法对被征收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进行计价,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房屋产业征收局根据协议确定的补偿金额向被征收人出具同等价值的购房凭证(需载明补偿金额),被征收人凭购房凭证到县房屋产业征收局确定的房源处购房。购房凭证额度高于其所选购商品房价格的,被征收人在结算时可以将超出部分额度兑换成货币;购房凭证额度低于所选商品房价格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县房屋产业征收局与房开企业协商确定的价格自行补足。

3. 结算。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买卖合同及购房凭证到县房屋产业征收局结算。

(三)政府收购商品房安置

由县房屋产业征收局根据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情况,购买符合规划、交通便利、设施配套齐全、质量符合要求的县城区域内的存量商品房对被征收人实行征一还一。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不一致的,由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开企业按县房屋产业征收局购置安置房的价格自行结算。

    六、补偿款兑付

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一)纯货币补偿方式兑付:选择纯货币补偿方式的,在被征收人与县房屋产业征收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将房屋腾空交房后,由县房屋产业征收局在10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补偿款。

(二)政府组织选购商品房进行安置的兑付:被征收人选择参加政府组织选购商品房进行安置的,在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由县房屋产业征收局在10日内与被征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三方进行结算。

(三)政府收购商品房安置的兑付:选择政府收购商品房进行安置的被征收人,在县房屋产业征收局向被征收人移交商品房后10日内由县房屋产业征收局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七、提前签约交房的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先签约及搬迁奖励期限内与县房屋产业征收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搬空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给予优先签约及搬迁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补偿的,由县房屋产业征收局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款总额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政府组织购房安置的,由县房屋产业征收局按被征收人原有可用购房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被征收人选择政府收购商品房安置的,由县房屋产业征收局按被征收人应得补偿价值总款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其他相关事宜

(一)征收范围内国有资产(含省州驻县企事业单位)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可以按估价机构评估的价值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按照县政府综合指导价住房及办公用房2500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10000元/平方米进行计算。

    (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办法确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被征收房屋人均不足15平方米户均不足45平方米且他处无住房的,凡是征收补偿款难以购买套内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其购买套内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被征收人无力购买超过部分的,可以对购买安置房屋部分确认产权,超出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当地房屋基本租金标准出租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承租一定时间后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的,允许其一次性购买承租部分的住房面积。

(三)被征收人属于烈属、孤老孤儿孤残人员,且在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享受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的实行特殊补助政策的,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基础上上浮10%予以补偿。

(四)按签约优先的原则,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对政府购买商品房安置房屋具有优先选择权。

(五)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且土地手续基本合法齐备的无产权房,经县房屋产业征收局与相关部门核实确认,且核实确认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无异议的,可按合法建筑进行补偿安置。其他由县房屋产业征收局按下列标准适当给予货币补偿:

1.砖混500元2

2.砖木400元2

3.简易结构200元2

、对于已经设定抵押的被征收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抵押或签订债务清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未设定抵押的,按照《龙里县城市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执行。

十、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权属存在争议的,在房屋搬迁拆除前,县房屋产业征收局应当组织对被征收房屋做好勘查记录,并通过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同时,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地勘测及调查登记情况对该房屋提出具体补偿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后实施征收搬迁,将相关征收补偿费用进行公证提存。

、征收已租赁的房屋,县房屋产业征收局只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县政府发布征收范围公告后及时与房屋承租人解决处理房屋租赁相关事宜。

县房屋产业征收局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进行登记、调查、认定、处理以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进行房屋评估工作,应当通知被征收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查勘,并有义务如实提供必需的资料。如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配合、不提供房屋相关资料,拒绝房屋征收测量和房屋征收评估人员实地勘查的,由县房屋产业征收局和房屋评估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在登记调查和评估报告工作资料中作出相应说明,按照同区域同建筑类型和用途进行调查登记和评估。被征收人对此产生的调查认定和评估结果以及补偿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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