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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县城大十字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B-40地块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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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县城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县城大十字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B-40地块房屋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龙里县大十字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B-40地块房屋征收范围为:东以金鹏花园项目用地红线为界,南以环城路为界,西以解放街为界,北以民主街为界;具体范围详见《龙里县大十字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B-40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用途

龙里县大十字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B-40地块)

三、征收主体

龙里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龙里县房屋产业征收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龙里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协调指挥部。

六、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详见《县城大十字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七、搬迁期限、奖励期限及奖励对象

搬迁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告知书》之日起90日内;奖励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奖励对象为在奖励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搬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

八、相关规定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组织相关工作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附属物、附着物等进行实物调查确认登记,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通知并予以积极配合。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事项或建设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

3.改变房屋用途;

4.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不当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偿。

(三)在龙里县大十字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B-40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内,县有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涉及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

(四)在本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本机关将按照《县城大十字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后,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将依法收回并予以注销。

九、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公地点:龙里县城铁龙路(西南药都)。

联系人:陈荣春             ;联系电话:18908540422

罗绍福            联系电话:13885422555

十、监督举报电话

龙里县房屋产业征收局监督电话:0854-5631057

特此公告。

    

附件:龙里县大十字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B-40

块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龙里县人民政府

20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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