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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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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府房征决字〔20185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棚户区改造等公共利益需要,根据《龙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龙里县县城中心城区老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决定对2018年县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东城片区)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相关附属物实施征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龙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龙府发〔201713号)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作出本决定。

一、征收用途

龙里县2018年县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东城片区)建设。

二、征收范围

龙里县2018年县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东城片区房屋征收范围为:东以龙里消防大队往北延东关坡临山道路至卧龙山庄为界,南以210国道为界,西以县城体育路(北环线)、贵新高速公路和苗氏医药项目、弘康药业项目、黑山安置区项目、黑山公租房项目、天佳房开项目用地红线为界,北以柏强制药项目用地红线为界。具体范围详见《龙里县2018年县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东城片区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主体

龙里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龙里县房屋产业征收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龙里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协调指挥部。

六、征收补偿依据

龙里县2018年县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东城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七、搬迁期限、签约奖励期限及奖励对象

搬迁期限为本决定公布实施后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告知书》之日起90日内;签约奖励期限为本决定公布实施后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奖励对象为在奖励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搬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

八、其他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后,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收回并予以注销。

(二)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和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按照《龙里县2018年县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东城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并依法对拟征收房屋强制拆除。

(三)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的土地权属为集体所有的,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参照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征收补偿。

(四)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3.龙里县东城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正式稿)5.14.doc

2.

 

 

龙里县人民政府 

2018511

 

 

 

 

 

 

 

 

 

 

 

 

 

 

 

 

 

 

 

 

 

 

 

 

(共印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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