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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建房字〔2019〕37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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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州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黔建房字〔2019379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按照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及持续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的工作要求,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专项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等房地产乱象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销售计价

(一)销售商品房应按套内建筑面积或按套计价。预售商品房的一般适用于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的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同时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套内面积、建筑面积单价、套内建筑面积单价。按套计价销售方



式一般只适用于现房销售。

在商品房交付时,出现面积差异时,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的,应当以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作为结 算处理的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通过采取按套计价销售而以 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单价作为结算处理依据的方式,变相以建筑面积计价销售。

(三)商品房价格应包括水、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 建设安装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出卖人 不得向买受人收取商品房总价款以外的其他费用。

(四)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除买卖双方外的第三方不得在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或者价外收取“ 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电商费”等费用。

二、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

各地要积极推行贵州省工商管理局现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二)加强合同文本的审查。各地在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时,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格式合同正本及附件的审 查。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的格式合同正本及附件不得在销售 过程中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通过另外签订补充合同否定或 更改经审查备案的格式合同正本及附件内容。确需另外签订补充 协议的,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备案。



三、规范商品房销售形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或者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销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商品 房的,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到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 备案。销售代理费用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中介机构不得收 取代理费以外的包括“团购费”、“会员费”、“电商费”等任何形 式的费用;不得加价卖房、租房,额外收取费用及购买所代理销 售楼盘,进行包销;不得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不得对 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房屋赚取差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通过集中选房、网上选房或者发布虚假房源,捏造开盘售罄、封盘涨价、地王楼王、政策变化等不实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开盘时间不得选择在夜间或凌晨;不得通过雇佣人员制造抢房、排号等方式蓄客,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四、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批

商品房预售许可应按栋进行审批,不得按项目或组团、小区整体审批,也不得分层、分单元审批。多栋房屋同时办理预售许可的,可统一核发一份预售许可证,但应注明具体栋号。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商品房预售,投入开发 建设的资金(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 的25%以上。各地不得擅自提高预售许可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



能够提供有关投资证明资料证明其达到规定投资条件的,不得再 以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要求。如确需以工程形象进度作为审查条件的,应严格按照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标准,结合各地实际,分类进行测算,合理确定形象进度要求。

(三)商品住房供应不足的地区,要建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 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支持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 目尽快办理预售许可。

五、鼓励新建商品房销售时附赠车位

为有效减少在新建商品住宅中因销售车位引发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中附赠车位。

附赠的车位指建筑区划内根据规划和公建配套标准建设、未计入公摊面积、非人防工程的独立车位。

(三)销售商品住宅附赠车位时,商品住宅买卖双方应就车 位的范围、位置、预售面积、预售价款等情况在预售合同的补充 条款中予以约定,并附平面图。

对在商品房销售中附赠车位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积 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车位面积测绘、税费缴交等有关工作。

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地对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加大处理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可依法综合采取



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暂停网上签约业务等措施进行处理, 并加强项目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人员要公开曝光,并纳入31个部委失信惩戒范围,进行联合惩戒。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和人员, 要坚决依法打击。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 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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