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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房地产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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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州房地产业快速发展,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也存在房地产市场秩序不够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问题突出、物业管理矛盾较多等问题,严重侵害到消费者的权益。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行业,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制定以下房地产行业规范管理措施。

  

一、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

  

(一)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销售现场应当遵循准确、真实、有效原则,按规定设立证照公示栏,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照信息;设立文本公示栏(台),公示商品买卖合同等文本;设立面积、价格和销售情况公示栏,公示房源、价格信息等内容;设立警示栏和特别提示栏,警示购房者可能出现的购房陷阱,提示相关交费程序和标准等;设立建筑节能公示栏等,并在明显位置张贴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要求房开企业承诺所发布信息真实可靠等,同时公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

  

(二)规范新建商品房停车位租售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方案)中要明确车位租售方案,对未销售的车位要有序向小区业主开放出租,不得出现“只售不租”的情况。商品房销售时要做到“一公示一签署”,即小区停车位租售方案、车位售价、租金或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要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在签署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要明确告知买受人停车位租售方案及收费标准相关信息。

  

(三)规范销售费用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电商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不得在房价之外另收取水、电、燃气、通讯、网络等各类“开户费”、“建设费”;房开企业不得强行收取产权登记代办费等费用,不得拒绝购房人自行办理房屋登记等手续,或不配合购房人自行办理登记手续。

  

(四)规范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格式合同正本及附件的审查。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的格式合同正本及附件不得在销售过程中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通过另外签订补充合同否定或更改经审查备案的格式合同正本及附件内容。确需另外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备案。

  

(五)规范商品房建设、销售、交付程序。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土地、规划、施工等许可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预售(现售)许可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定金、预付款等费用。商品房交付未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手续的,不得进行交付。

  

(六)规范广告宣传管理。商品房销售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是误导购房消费者的夸大宣传广告。商品房项目模型应当真实。

  

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

  

(七)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备案手续。住房租赁中介机构等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须到所在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八)规范经营现场公示。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必须在经营现场显著位置对经营内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房产销售和租赁价格信息,交易资金监管方式;投诉电话及价格举报电话;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本机构从业人员上岗情况等,其中,收费价格信息方面,必须明确各项业务的付费主体,不得引起价格和收费方面的歧义,不得发布虚假、夸大的房源信息广告。

  

(九)规范二手房交易。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二手房网签备案系统,严格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工作要求,对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办理的二手房交易,必须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同时加强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

  

三、规范物业服务市场行为

  

(十)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项目承接及交接。包含住宅物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不具备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服务项目。业主大会终止原物业企业服务合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交接工作,移交全部资料并按期退出,不得强占经营、滋扰小区业主或扣押相关资料。

  

(十一)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明码标价,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必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对应和明确的表述,服务质量承诺也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表述。不得暴力催收物业服务费,或以断水断电等方式变相暴力催收物业服务费。

  

(十二)规范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将共有部分交由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须定期在小区内公示小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获得的收益情况,公共区域、公共设施收入扣除物业服务企业合理成本后作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侵占。

  

(十三)规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管理。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原则上都要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要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成立,有涉黑涉恶记录的人员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开展工作,不得以各种方式阻碍业主大会召开、干扰业委会选举和干涉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行业规范管理,对有违反以上管理措施的,将联合综合执法、发展改革(价格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开展执法,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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