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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县城市经济发展,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土地使用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县城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实施龙里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场坝片区(二期)项目建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龙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龙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拟对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依法予以征收,现将房屋征收范围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用途
用于龙里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场坝片区(二期)项目建设。
二、征收范围
龙里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场坝片区(二期)房屋征收范围为:
(一)A区:东以环城路为界,南以兴龙路及火车站环形路为界,西以铁路界限为界,北以龙羊立交桥公园为界。
(二)B区:东以人民路为界,南以兴龙路为界,西以环城路为界,北以小街园路为界。
(三)E区:东以第二幼儿园交界、县人才公寓楼交界、腾龙集团办公大楼交界为界,南以太平寺路为界,西以中山路为界,北以锦绣龙山花园项目用地红线和西环路为界。
具体范围详见《龙里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场坝片区(二期)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主体
龙里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龙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龙里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协调指挥部。
六、相关规定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组织相关工作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附属物、附着物等进行实物调查确认登记,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通知并予以积极配合。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事项或建设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
3.改变房屋用途;
4.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不当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偿。
在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请县有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涉及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
特此公告。
附件:1.龙里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场坝片区
(二期)A区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2.龙里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场坝片区
(二期)B区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3.龙里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场坝片区
(二期)E区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龙里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