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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供销社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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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供销社片区居民住房建于上世纪80、90年代,多为砖混结构的低层独体建筑,且房屋布局极为杂乱,其中部分房屋年久失修,结构老化,不仅影响龙里城市形象,也严重影响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属于县城区基础设施极为落后、群众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极差的棚户区。根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县城总体规划,经县政府研究,为提升龙里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镇居民生活条件,促进龙里经济社会发展,将对县城供销社片区进行旧城区改建改造,对改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依法予以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等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该片区内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情况,制定对供销社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县城市建设协调指挥部。

二、征收范围:

县城供销社片区:东抵城墙上;南至正大街;西抵贯城河;北至龙山镇宿舍及城墙上安置区,规划用地面积约5211平方米。

具体范围详见《龙里县供销社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规划红线图》。

三、签约期限:自县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

四、奖励期限:自县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将房屋腾空正式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给予优先签约奖励和搬迁奖励补助。

五、补偿方式。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的规定协商选定并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照双方认可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也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参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综合指导价供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县人民政府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综合指导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参照县城区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综合指导价为3000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的货币补偿综合指导价为15000元/平方米)。

2、附属设施补偿: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可以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并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也可以参照《龙里县城市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龙府发〔2011〕11号)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3、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助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住宅房屋按照8元/平方米/次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营性用房按照18元/平方米/次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结算时按照搬迁一次计算。

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房屋的,按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以8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被征收房屋属于经营性用房的,按建筑面积以18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4、被征收人合法使用空地部分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坐落位置土地等级的土地评估基准地价进行补偿(计算方式为:被征收人合法使用空地面积x土地评估基准地价=补偿金额)

5、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损失: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高于40元/平方米/月标准的,按所提供证明计算的标准给予一次性3个月补助;如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结合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按确定的经营性用房面积以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个月综合补助。

(二)产权调换

1. 根据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情况(房屋建筑面积以实际测量或房屋产权面积为准,经营性用房按照县经营性用房认定工作组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按照征一还一、等值交换的原则。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在改建地段修建的商品房对被征收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每套约 45平方米—120平方米,供被征收人选择结算后进行安置。经营性用房按照认定的建筑面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在改建地段修建的经营性用房供该被征收人选择结算后进行安置。

本着让利于民的工作原则,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含经营性用房)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补差按以下标准进行结算:①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按2000元/平方米补差,20平方米以上的按县政府确定的综合指导价3000元/平方米或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差;用于产权调换经营性用房面积超出被征收经营性用房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按12000元/平方米进行补差,5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或县政府确定的综合指导价15000元/平方米进行补差,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经营性用房面积10平方米。

②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县政府确定的货币补偿综合指导价或市场评估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差结算。

2、附属设施补偿:可以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并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也可以参照《龙里县城市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龙府发〔2011〕11号)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3、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部分的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所占土地份额小于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份额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差额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进行补偿(计算方式为:<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份额-产权调换房屋所占土地份额>x土地评估基准地价=补偿金额)。提供给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所占土地份额大于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份额的,被征收人不补土地份额的差价,实际支付时应按产权调换房屋所占土地份额抵扣结算。

4、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高于40元/平方米/月标准的,按所提供证明计算的标准给予综合补助,直至交付产权调换经营性用房为止;如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结合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按确定的经营性用房面积,以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综合补助,直至交付产权调换经营性用房为止。

5、 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过渡费用、过渡方式及期限规定。

除被征收人租赁房屋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不含经营性用房)外,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之日起,直至交付产权调换房屋为止延后一个月计算,自行过渡期间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用。

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房屋的,按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补助8元/平方米/月;被征收房屋属于经营性用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补助18元/平方米/月。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被征收房屋后,可领取临时安置过渡费(暂按一年计算),第二年起仍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逾期临时安置过渡费用按相关规定增加。

搬迁补助费用: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住宅房屋给予8元/平方米/次,经营性用房18元/平方米/次的补助,结算时按照搬迁两次计算。

六、保障政策: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长远生计,对于征收范围内失地农民或其他城镇居民被征收房屋属于私人所有的单体独栋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含附属物)的20%折算经营性用房面积给予保障性安置补助。

1、被征收房屋原来无经营性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不含附属物)占地面积的20%折算经营用房面积给予保障安置补助,用于安置补助的经营性用房在就地或就近地段选择二楼或三楼进行安置(保障性经营性用房的具体安置分配方案另行确定)。被征收人也可以在县城西区选择由政府统一修建的安置房中的经营性用房进行安置;如果被征收人选择在县城西区安置经营性用房的,按20%折算的保障性经营性用房面积可增加至30%。

2、被征收房屋中经认定的一楼经营性用房,包括被征收人购买的单位集资房、房改房或商品房一楼的经营性用房,按认定的经营性用房面积在就地或就近地段用一楼经营性用房进行安置,如果经认定二楼有经营性用房的,只能选择二楼经营性用房进行安置。按照签约优先的原则,签约顺序排列在后的,若一楼经营性用房安置完毕,则用二楼或三楼经营性用房进行安置;

3、经认定的原有经营性用房面积大于按20%折算的保障性安置的经营性用房面积的,以认定的实际面积进行安置;经认定的原有经营性用房小于按20%折算的保障性安置的经营性用房面积的,以20%折算的保障性经营用房面积在就地或就近地段进行补足。

4、优惠安置补助的经营性用房面积扣抵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调换面积。

七、优先签约及搬迁奖励补助规定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县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移交房屋的可按以下规定享受奖励补助: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房屋的:

在前两个月之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市场评估价或县政府确定的综合指导价上浮2.5%给予优先签约奖励。在前两个月之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移交房屋的,给予搬迁奖励补助,奖励标准上浮2.5%。从第三个月至第六个月之内搬迁移交房屋的,按相应期限上浮的比例进行奖励。

第三个月至第四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市场评估价或县政府确定的综合指导价上浮2%给予签约奖励。第三个月至第四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移交房屋的,给予搬迁奖励补助,奖励标准上浮2%。从第五个月起至第六个月之内搬迁移交房屋的,按相应期限上浮的比例进行奖励。

第五个月至第六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市场评估价或县政府确定的综合指导价上浮1.5%给予签约奖励。第五个月至第六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移交房屋的,给予搬迁奖励补助,奖励标准上浮1.5%。

2、被征收房屋属于经营性用房的:

在前两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市场评估价或县政府确定的综合指导价上浮1.5%给予优先签约奖励。前两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移交房屋的,给予搬迁奖励补助,奖励标准上浮1.5%。从第三个月起至第六个月之内搬迁移交房屋的,按相应期限上浮的比例进行奖励。

第三个月至第四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市场评估价或县政府确定的综合指导价上浮1%给予签约奖励。第三个月至第四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移交房屋的,给予搬迁奖励补助,奖励标准上浮1%。从第五个月起至第六个月之内搬迁移交房屋的,按相应期限上浮的比例进行奖励。

第五个月至第六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市场评估价或县政府确定的综合指导价上浮0.5%给予签约奖励。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移交房屋的,给予搬迁奖励补助,奖励标准上浮0.5%。

(二)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房屋的;

在前两个月之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10%的征收补偿比例面积给予优先签约奖励。在前两个月之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移交房屋的,给予搬迁奖励补助,奖励的征收补偿比例面积增加10%。从第三个月起至第六个月之内搬迁移交房屋的,按相应期限确定增加的征收补偿比例面积进行奖励。

第三个月至第四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7.5%的征收补偿比例面积给予签约奖励。第三个月至第四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移交房屋的,给予搬迁奖励补助,奖励的征收补偿比例面积增加7.5%。从第五个月起至第六个月之内搬迁移交房屋的,按相应期限确定增加的征收补偿比例面积进行奖励。

第五个月至第六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5%的征收补偿比例面积给予签约奖励。第五个月至第六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移交房屋的,给予搬迁奖励补助,奖励的征收补偿比例面积增加5%。

2、被征收房屋属于经营性房屋的:

在前两个月之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认定的经营性房屋面积增加2.5%的征收补偿比例面积给予优先签约奖励。在两个月之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移交房屋的,给予搬迁奖励补助,奖励的征收补偿比例面积增加2.5%。从第三个月起至第六个月之内搬迁移交房屋的,按相应期限确定增加的征收补偿比例面积进行奖励。

第三个月至第四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认定的经营性房屋面积增加2%的征收补偿比例面积给予签约奖励。如果第三个月至第四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移交房屋的,给予搬迁奖励补助,奖励的征收补偿比例面积增加2%。从第五个月起至第六个月之内搬迁移交房屋的,按相应期限确定增加的征收补偿比例面积进行奖励。

第五个月至第六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认定的经营性房屋面积增加1.5%的征收补偿比例面积给予签约奖励。第五个月至第六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移交房屋的,给予搬迁奖励补助,奖励的征收补偿比例面积增加1.5%。

超过六个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能享受优先签约奖励补助及搬迁奖励补助。在六个月内已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是超过六个月未搬迁的,不能享受搬迁奖励补助,同时取消优先签约奖励补助,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仅按照“征一还一,等值交换”的原则进行补偿。优先签约及搬迁奖励补助所指被征收房屋均不含附属设施。

八、补偿款兑付: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房屋腾空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10日内将补偿款结清支付给被征收人。

九、其他相关问题处理:

(一)征收范围内政府国有资产及企事业单位公产房屋的补偿,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其中货币补偿的价格可以采取政府确定综合指导价或者依据具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

(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办法确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被征收房屋人均不足15平方米户均不足45平方米且他处无住房的,凡是征收款难以购买套内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安置套内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产权调换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被征收人无力购买超过部分的,可以对产权调换房屋部分确认产权,超出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当地房屋基本租金标准出租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承租一定时间后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的,允许其一次性购买承租部分的住房面积。

(三)对被征收人中的烈属、孤老孤儿孤残人员,在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的实行特殊补助政策。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使用用途属于住宅房屋的,按市场评估价或县政府确定的综合指导价上浮10%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使用用途属于经营性房屋的,按市场评估价或县政府确定的综合指导价上浮5%进行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使用用途属于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时,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不补差价,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部分(含20平方米)由房屋被征收人按照县政府确定的综合指导价或市场评估价的90%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

(四)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产权调换房屋土地使用性质为国有划拨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被征收人办理产权调换房屋国有土地出让手续。

(五)按签约优先的原则,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对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具有优先选择权。

(六)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房屋产权证的被征收房屋,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相关部门核实确认使用用途,核实确认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的使用用途进行补偿。猪、牛圈或煤棚等附属房屋不实行产权调换,只能参照《龙里县城市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七)征收已租赁的房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只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县政府发布征收范围公告后及时与房屋承租人协商解决处理房屋租赁相关事宜。

(八)被征收房屋的水、电、电视、电话等补偿按照《龙里县城市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规定执行。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给被征收人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助办理恢复水、电、电视、电话等使用的相关手续。

(九)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给被征收人后,按照房屋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予以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相关手续。

(十)其它问题的处理按照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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