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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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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黔南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黔南中心支行、黔南州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黔南州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南人社通〔2011〕32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贵银发〔2012〕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向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协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小贷中心)申请。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资金由县财政负责筹措,专户存储于县财政指定的银行,实行独立核算,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并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增长机制。县财政每年增加担保基金,增加担保基金比例不低于上年末担保基金余额的5%。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县小贷中心工作经费由县小贷中心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列入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经办银行按照最高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不低于80%。经办银行应对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一)具有龙里县户籍,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诚实信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30%,在县小贷中心承诺担保的前提下,不足部分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或灵活就业人员;
2、复员退役军人;
3、就业困难人员;
4、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5、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
6、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城乡妇女。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三)根据贵银发〔2012〕66号文件精神,对符合现行省、州、县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和省、州、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规定的扶持对象,可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产业政策、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在金融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财务制度管理不健全;

(四)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
(五)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的,或最近三年曾有过不良经营、违约违法记录;
(六)不能按规定提供反担保;
(七)其他按规定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情形。

   第八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
2、已取得合法经营的证照及相关资料;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且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并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好、具备还款能力;
4、能提供县小贷中心认可的反担保;
5、在经办银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并承诺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县小贷中心的贷后监管;
6、以代理、承包、租赁经营等方式自主创业的,提供证明其代理、承包、租赁等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相关材料。
7、贷款只能用于补充所经营项目自筹资金的不足。
8、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或规模。
9、县小贷中心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符合(国统字[2011]75号)认定标准]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有履约能力的法人实体,并能提供相关证照;从事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运营资金、经营场所及设施;同时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
3、具备还贷能力并能提供县小贷中心认可的反担保;
4、提供的就业岗位真实;
5、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实际在岗3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6、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县小贷中心的贷后监管;
7、贷款只能用于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
8、县小贷中心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申报及贴息程序



第九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或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妇联(微型企业可向县微企办)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直接到县小贷中心申请。
2、初审。县妇联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初审合格者向县小贷中心推荐。
3、评审。县小贷中心对县妇联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后推荐的申请对象的资格进行复审,对提供资料完备的,县妇联、县小贷中心、县微企办(针对微型企业贷款对象)与经办银行共同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住址、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及范围、经营规模、贷款用途及信用表现以及反担保人的资格做贷前调查(对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对调查核实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明确贷款额度,提出调查意见,提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4、公示。申请对象评审合格后,县小贷中心可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县有线电视台、申请对象所在户籍或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5、担保。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县小贷中心通知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到县小贷中心签订反担保承诺书,县小贷中心签发担保承诺书。
6、发放贷款。经办银行根据申请对象送来的县小贷中心担保承诺书及相关资料,与申请对象签订《借款合同》后,发放贷款。

第十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程序。
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实行“先付后贴,按季支付”的办法,贷款贴息资金全年分两次办理。县人民银行每季度终了3个工作日内向县小贷中心提供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动表。
1、贷款银行于每季度终了3个工作日内向县小贷中心提供贴息贷款人清单(清单式样由贷款银行提供)。
2、贷款贴息申请人到经办银行打印出加盖经办银行印章的《收息凭证》,于每季度终了3个工作日内向县小贷中心申请贴息。
3、县小贷中心根据贷款银行提供的清单,制定贴息贷款人明细表和汇总表(表格式样由县小贷中心提供),并于10日内报县财政部门审核。
4、县财政部门每半年审核一次,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财政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情况在10日内将贷款利息拨付到县小贷中心,县小贷中心再将利息拨付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第四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付息方式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8万元;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自主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人均不超过1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人数,可按人均最高额度不超过8万元放贷,但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由借款人于贷款到期20日前向县小贷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小贷中心和经办银行调查核实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到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季付息,到期还本。计息时间从贷款到到账之日起计算。借款人(用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用款人)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向经办银行正常支付利息,待财政拨付后,县小贷中心再将利息拨付到申请人账户上。

第五章 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贴息及认定



第十六条 对贷款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的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指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和暴利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贷款额度在8万元(妇女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10万元)以内的,由县小贷中心审查其使用绩效,视其使用绩效情况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县小贷中心向县财政申请。贷款展期不贴息,贷款逾期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承担。微利项目的贴息发生额度由县小贷中心和经办银行共同核准,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其余部分由企业承担,贷款展期不贴息,贷款逾期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承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发生额度由县小贷中心和经办银行共同核准,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六章 反担保的方式、条件及责任



第十八条 反担保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保证:
(一)法人客户保证担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办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2、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监督;
3、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经办银行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二)自然人保证担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龙里县内有固定居所的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女50岁以下,男55岁以下)。
2、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经办银行信贷监督;
3、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经办银行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
二、抵押物范围
1、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物。
2、抵押率: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或认定价值的70%。
三、质押:质押物范围
1、金钱、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保单等符合担保法规定的质押物。
2、质押率:在确保质物价值可以全额覆盖经办银行债权的前提下确定质押率。

第十九条 保证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法人客户保证担保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二)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
(三)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企业章程;
(四)保证人有权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证明;
(五)近两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两年的保证人,提交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
(六)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保证担保提交材料,比照法人担保提交材料。
三、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保证人财产或收入状况证明;
(三)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材料;
(四)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反担保的审核
反担保的合法有效性由相应合作县小贷中心和经办银行审查,审查银行对担保资质、担保额度负责。担保审定由县小贷中心负责。

第七章 工作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目标计划(含妇联系统提供的妇女小贷工作目标和扶持微企小贷目标),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组织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考核等。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服务,协调经办机构间的业务;审查借款人条件下,对企业新吸纳人员就业进行认定;承担有关政策的宣传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上报有关统计报表(含妇女贷款统计)。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的职责:负责筹集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对财政贴息提出初审意见,做好贴息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好并加强对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奖补工作,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及时兑现奖补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妇联工作职责:负责对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进行初审,向县小贷中心推荐,协助跟踪管理和催收贷款,承担政策咨询。

第二十四条  县小贷中心的职责:
1、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工作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2、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
3、负责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创业项目进行评审确认;
4、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5、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适合符合条件人员创业的项目。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县微企办(县工商局)的职责:向县小贷中心推荐经该部门审核通过的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并参与对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协助跟踪管理和催收贷款,承担政策咨询。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龙里县支行的职责:负责督促、指导经办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跟踪了解经办金融机构的执行情况;引导经办金融机构改进、创新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方式,加强贷款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承担贷款统计(含妇女统计)工作等。

第二十七条  经办银行职责:负责最终审定、发放管理和回收贷款工作。
1、建立健全信贷档案。经办银行应对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10%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县人民银行龙里县支行和县小贷中心报告;
2、定期进行贷后检查。经办银行在贷款发放后,要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或担保个人;
3、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微利项目;
4、加强对贷款本金的回收及贷款呆账的追偿,减少贷款损失,并对呆、坏账核销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5、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
6、负责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相关的统计报表和资料。
7、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职责:
1、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申请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本实施办法;
2、定期对初审情况和本辖区内所需小额担保贷款数额进行汇总上报;
3、定期回访贷款人,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
4、配合经办银行、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帮助担保机构、银行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5、积极创建信用社区,探索“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的模式,为社区辖区内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条件的人员贷款创造条件,降低反担保门槛。

县小贷中心在接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查;申请人提供资料完备的,县小贷中心与经办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共同完成对贷款申请人的家庭住址、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经营规模、贷款用途及反担保人资格的审核。对审核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明确贷款额度,应于2个工作日内由县小贷中心通知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到小贷中心签订反担保承诺书,小贷中心签发担保承诺书到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按信贷制度和操作流程审核,应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能否贷款的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与与借款人办理《借款合同》等手续。

第八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办银行应当在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5倍的前提下发放贷款,并在资金、人员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小额担保贷款的需要。

第三十条 经办银行要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的监测,并适时将信息告知县小贷中心。当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10%时,应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采取相应措施将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降至10%以下。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10%时,县小贷中心应暂停与该行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采取相应风险措施降低代偿率方可受理小额贷款担保申请。

第三十一条 经办银行和县小贷中心应共同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后监督管理,掌握贷款项目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贷款使用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借款人(用款人)按约履行还款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办银行和县小贷中心应对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含展期)采取催收措施。小额担保贷款逾期3个月需代偿时,经办银行向县小贷中心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县小贷中心进行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履行代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小贷中心代偿后应采取积极措施追偿债务。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用款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回的资金及时归还担保基金。



第九章 小额担保贷款激励奖补偿机制



第三十四条 资金来源及各级负担比例。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增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2%给予工作经费。其中;中央财政承担0.5%;省财政承担1%;县级财政承担0.5%。资金从同级贴息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小额担保贷款激励奖补偿机制参照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建立贵州省小额担保贷款激励奖补偿机制的通知》(黔财社[2011]114号)文件执行。

第十章  小额担保贷款呆账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结清债权可认定为呆坏账贷款:
(一)借款人(用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县小贷中心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用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县小贷中心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借款人财产继承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用款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无法归还贷款,县小贷中心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用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无法归还贷款,县小贷中心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用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第三十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核销的原则:以人为本,严格认定、逐户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按年核销。

第三十七条 核销呆坏账贷款必须准备以下材料:
(一)基本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贷款原始资料复印件,借款人(用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和现状。
(二)调查情况。包括呆账贷款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贷款催收情况及代偿证明材料。
(三)其他相关证明:借款人(用款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失踪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用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法院裁定书等。
(四)经批准核销的呆坏账。县小贷中心建立呆坏账贷款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对已核销的呆坏账保留追偿权,对追回已核销的呆坏账资金补充担保基金。
(五)对已核销呆坏账的借款人,县小贷中心原则上5年内不再审批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三十八条 呆坏账贷款核销办理程序:由县县小贷中心及县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签意见,报州县小贷中心和州级经办银行审核,并提出核销意见,报州财政局审定核销。

第三十九条 呆坏账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凡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呆账贷款,其责任人的责任可以豁免;凡由于决策失误、内控机制不健全及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主观原因而产生的呆账贷款,应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小贷中心和经办银行对已核销的呆坏账,作“账销案存”处理,加强管理,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用款人)和担保人披露。对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行政诉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龙里县中心支行、县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省今后如出台新政策,本办法相关部分从其规定。

附件:
1、龙里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龙里县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担保申请表
3、龙里县小额担保贷款担保申请表
4、龙里县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5、龙里县小额担保贷款调查报告
6、龙里县小额担保贷款申报贴息所需材料清单
7、龙里县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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