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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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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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0-2986605 成文日期 2020-09-10
文号 发布时间 2020-09-10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

 &nbsp;    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各有关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局直属各有关单位,各级森林公园:  森林公园建设在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弘扬传播生态文化、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助力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由于认识不够、监管不力、管理松散等原因,导致我省一些森林公园出现了违法违规建设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8〕4号)、《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森林公园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森林公园资源保护 

    森林公园内森林类型多样,自然景观奇特,物种资源丰富,不仅是天然的生态教育课堂,更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为充分发挥森林公园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森林公园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树牢“四个意识”,坚定“两个维护”,切实提高对森林公园作为保护地管理对象的重要性认识。深刻汲取“祁连山”“秦岭北麓”和牡丹江“曹园”等事件教训,主动作为,深入研究,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保护,从严从实推进存在问题整改,坚决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

     二、全面提升森林公园管理能力 

   (一)准确把握森林公园功能定位。森林公园属自然保护地类型中的自然公园类,其主体功能是保护重要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传播森林生态文化。全省各级森林公园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施保护责任,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及完整性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行为。 

   (二)强化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权威性。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是建设和管理森林公园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必须按照《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要求编制森林公园总规。森林公园自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申报单位应编制总规并按程序完成报批,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保护、开发和建设等原因,确需对森林公园总规进行调整的,应报原批准单位批复同意。森林公园调整地域范围的应自批准同意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总规修编及报批工作;森林公园总规即将到期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2个月内完成新总规编制并按程序报批。森林公园总规范围界限应与设立批复地域范围准确一致,并与其他保护地规划充分衔接。如森林公园范围与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地范围有交叉重叠的区域,应当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和《省自然保护地问题整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黔保护地领发〔2019〕1号)及其他有关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工作的文件规定进行整合,消除森林公园与其他保护地之间存在的地域交叉、空间重叠的历史遗留问题,并在以后工作中加强管理,杜绝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三)严控建设项目使用森林公园林地。森林公园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总体规划。需要征、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涉及征占用森林公园林地和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水库、索(滑)道、滑雪(草)场、空中栈道、宗教建筑、玻璃观景台等建设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并出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禁止在开发建设中使用未经检疫的木材、木制品包装材料。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确需使用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提供比选方案,避让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并尽量降低生态环境破坏力度,同时提出针对性生态修复措施。森林公园林地管理要与森林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衔接,杜绝用隐瞒、欺诈等手段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四)落实森林公园管理主体责任。各地要加强森林公园管理的政策法规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和《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签订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形式落实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主体责任,一旦发生森林景观资源严重破坏,导致森林公园主体功能无法正常发挥的,严厉追溯责任;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和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制度,有效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三、有效解决森林公园管理存在问题 

   (一)准确界定森林公园范围界限。各地要对辖区内森林公园的批复范围与实地界限进行逐一调查核实,确保每个森林公园的范围界限能准确矢量化并落实到全省林地“一张图”上。对因档案资料缺失导致范围不清存在误差,或历史原因将城镇、行政村、基本农田等划入森林公园范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重新科学合理确定森林公园范围界限,并按程序办理森林公园改变地域范围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妥善处理森林公园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对森林公园内的已建和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和核实,对存在违法占用林地及违法采伐林木的项目,务必依法查处并限期补办手续;对不能完善手续的,依法有序退出并限期恢复原状。 

   (三)继续抓好森林公园执法检查工作。省林业局将不定期开展森林公园执法检查工作,针对无机构、无人员、无规划、无建设的“四无”森林公园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建设的森林公园,将及时通报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并适时开展“回头看”检查,跟踪落实各地的整改情况。对于中央环保督察、中央和省委巡视、长江经济带审计、“绿盾”专项行动、违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2019年全省保护地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等发现的问题,各相关森林公园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彻查整改工作。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将严厉查处,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切实抓好森林公园日常管理  全省各级森林公园要认真谋划森林公园拟建和招商项目,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和金融部门的重点支持,同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以项目投资为抓手,推动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生态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草原统计综合报表制度》和《贵州省林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试行)》依法依规统计森林旅游的投入产出,精准计算森林旅游对地方脱贫攻坚的贡献。要主动将森林公园范围调整、总规修编、产品推介等重要信息及时对外更新,确保公布数据的真实性和信息的有效性。      2019年6月19日印发的《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黔林营通〔2019〕200 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贵州省林业局   ;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