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人民政府-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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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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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推动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在县内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组织开展县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创建活动,承办国家和省、州、县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相关事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三)管理和做好民族成份的更改初审工作;协调县内民族、宗教关系,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四)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支持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推动宗教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和发展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五)参与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按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安排使用好少数民族“三项”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教育基金、民族工作经费);参与对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项经费的分配和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工作。
(七)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证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帮助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办理需由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或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和备案工作。
(八)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培养工作,向县委提出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意见和建议。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对外的民族、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依法承担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承接由上级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跨区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许可。
(十二)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三)职责调整情况。
将原县民宗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民宗局。
(十四)职能转变。
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