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龙里县纪委 龙里县监察委员会 龙里县统计局关于印发《龙里县统计领域 数据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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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龙里县纪委 龙里县监察委员会 龙里县统计局关于印发《龙里县统计领域 数据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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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2169243 成文日期 2021-08-02
文号 发布时间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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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共龙里县纪委 龙里县监察委员会 龙里县统计局关于印发《龙里县统计领域 数据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龙里县统计领域数据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已经县纪委县监委、县统计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龙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龙里县监察委员会

                                         龙里县统计局

                                          2021年7月7日

龙里县统计领域数据造假问题监督执纪
问责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系列文件精神和中纪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县纪委县监委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和巡察监督中以及县统计局在平时业务工作中和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造假问题,县纪委县监委县统计局联动完成执纪问责。
    第三条  统计领域数据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协调联动工作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密切协作、严守秘密原则。
    第四条  龙里县纪委监委、龙里县统计局成立监督执纪联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监督执纪联动实施方案,由监督县统计局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纪委监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统计局负责人和监督县统计局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任副组长,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统计局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统计领域数据造假问题监督执纪联动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收集、整理、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  监督执纪问责对象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统计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直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人员。
    第六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子处分:
    1.制定违反《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的文件;

2.自行或参与修改、编造统计数据;

3. 授意、指令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调查对象等拒报统计资料或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4.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或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5.领导干部应当发现而没发现数据失实的,或发现数据失实不予纠正的;
    6.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7.未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的;未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8.拒报统计资料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9.干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甚至授意报送虚假统计数据的;
    10.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放任、纵容虚报统计数据甚至参与篡改统计资料;
    11.对惩处统计造假问题不够重视,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

第七条  对违反统计工作相关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1.制定违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的文件;
    2.把统计部门列入经济发展指标责任单位的;
    3.为实现本行业、本辖区数据调整目的,“跑数要数”的;

4.行政干预统计工作的。

第八条  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统计局加强联系沟通,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动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动会议,会议由组长主持召开,因特殊原因,组长可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参会人员为县纪委监委和统计部门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以及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统计局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参加,分析研究统计领域数据造假线索及问题,组织部署执法检查工作。
    第九条  县纪委县监委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和巡察监督中,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培训等需要保障支持的,县统计局应积极协助。
    第十条  纪委监委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和巡察监督中发现的疑似统计造假问题,书面将统计违纪违法线索交由县统计局县统计局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监督执纪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审定并确定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或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县统计局在平时业务工作中和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造假问题线索,属于县纪委监委受理范围的,及时向纪委监委进行移送。

第十二条  对不属于县纪委监委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县统计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应当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十三条  县纪委监委对于移送的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县统计局。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限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十四条  本机制由纪委监委、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