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里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全面加强营业性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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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全面加强营业性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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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3951249 成文日期 2021-11-29
文号 发布时间 2021-11-29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龙里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全面加强营业性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


近年来,我县演出市场活跃,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为规范好我县演出市场秩序,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县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确保我县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促进营业性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令第528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文化部令第47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我县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准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我县范围内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注册成为个体演员和个体经纪人,应当向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申请或备案(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均已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所以申请人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文旅窗口提出申请即可)。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驻中心窗口应当严格按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审核相关资质条件,登记机构人员信息。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二、切实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工作。中心受理窗口受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申请后,将严格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审核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文化部门出具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等资质证明文件、演出节目内容及相关手续。对于不能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要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并在批准文件中注明演出节目名称,于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3日前公开批准文件信息并报备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请进行现场监管;演出证照不全或节目内容违反国家规定的,坚决不予批准。

三、切实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现场监管。驻中心窗口和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指派人员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现场监管,要认真查验演出批准文件、许可证照及相关手续,核验文艺表演团体、人员及演出节目内容,严禁擅自篡改或增加节目,变更演出内容,严查演出存在《条例》“十不准”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一切反动、淫秽、色情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演出活动,坚决抵制各种不健康的、低俗的演出活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等信用约束措施及时公布从事违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信息。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加大全县演出市场巡查监管、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力度,主动与公安、消防、安监部门沟通,第一时间掌握消防安全情况,以及舞台、看台搭建安全检查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对以下四类营业性演出活动重点加强监管:一是在城乡结合部或乡镇街道举办,或者在物资交流会、庙会期间举办,邀请外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的流动性演出;二是在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吧、旅游景点、游乐园等场所举办的驻场演出;三是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组台演出;四是在大型音乐节、艺术节等节庆活动期间举办的乐队演出。

  1. 动基层及社会力量加强社会监督。各基层文化站要充分认识加强演出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结合“扫黄打非”进基层工作,一要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营业性演出活动信息,发挥好文化市场医务监督员作用,加强信息收集的能力。二要切实加强对辖区演出团体、演出场所和外来演出团体巡查监管,特别要重点排查民间艺术表演团体民生工程演出活动中的安全情况,加强跟踪监管,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监管不力、监管不到位或失职失察问题发生。各镇、街道文化站引导演出场所公布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建立完善文化市场义务监督员、信息员队伍,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向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提供违法营业性演出活动信息,以便及时高效查处。




           龙里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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