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里县应急管理局 龙里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龙里县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 服务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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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应急管理局 龙里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龙里县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 服务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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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3336741 成文日期 2021-10-20
文号 发布时间 2021-10-20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龙里县应急管理局 龙里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龙里县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 服务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财政分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县应急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了《龙里县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里县应急管理局                    龙里县财政局

                                                       2021年9月28日        

龙里县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救助项目及救助标准

一)应急救助

1.应急生活救助。一是对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二是对住房未受严重破坏、不需转移安置,但灾后应急期间吃穿用等发生临时困难,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15天

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家属发放抚慰金。救助标准为每位因灾死亡(失踪)人员2万元。

3.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因旱灾造成饮水、口粮等临时生活困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一次灾害过程每人 60元,可根据灾情发展、受灾人员实际困难实施分类救助、重点救助。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

对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在应急生活救助阶段结束后住房恢复重建完成前基本生活难人员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90天)

(三)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居民住房因灾倒塌或不同程度损坏,经审核确认需恢复重建的,对房屋所有人发放恢复重建补助补助标准为住房因灾倒塌(含严重损坏)每户2万元。住房一般损坏或严重损坏,经审核确认需要维修的,根据房屋损失程度和家庭类型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0.2-1万元

(四)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为当年冬季到次年春季(12月至次年5月),因灾造成临时生活困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口粮补助每人150元

二、救助申请及发放程序

(一)应急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由受灾人员提出申请或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排查核实后,经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按救助项目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人到户,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为受灾救助补助

(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按照户报、村评(核)、镇(街道)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

1.户报。受灾人员向所在村(居) 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

2.村评(核。村民委员会组织对请、提名对象民主评议(核实)后确定拟救助对象,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材料、民主评议(核实)意见、救助对象银行账户等材料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3.镇(街道)审。镇(街道)审核通过上报材料后,制定救助对象花名册并公示不少于3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将审核意见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材料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4.县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人到户,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为“受灾救助补助”。

(三)公示

发放公示要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对象审定、资金发放情况通报镇街道),并在发放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

三、支出责任

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他自然灾害救助,由省级给予适当补助,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本标准由应急财政负责解释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及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修订。

(二)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