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里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重大行政 决策听证制度》等6个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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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重大行政 决策听证制度》等6个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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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4140049 成文日期 2021-12-17
文号 发布时间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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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龙里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重大行政 决策听证制度》等6个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大队、中心

现将《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6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遵照执行。

龙里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3日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省、州、县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龙里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公众参与的,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应急局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对涉及企业和行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行政相对人直接利害关系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由县应急局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进行,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七条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县应急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八条决策承办科室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第九条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科室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

  第十条决策承办科室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县应急局党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县应急局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科室应当通过报纸、网站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二条重大决策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通过邮箱、来信来访等各种形式,向县应急局或决策执行科室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县应急局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县应急局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应急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企业、行业利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前,需要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县应急局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要从实际出发,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对县应急局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根据需要,县应急局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县应急局工作科室举行听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应急局提出举行听证的建议,由县应急局党委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六条县应急局指定的工作科室组成听证机构,县应急局负责人或指定工作科室的负责人为听证人,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听证人。

  第七条县应急局决定举行听证,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事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报名,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直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第九条听证机构按照听证事项、涉及范围和报名情况,合理确定陈述人。申请报名的陈述人较多,可以推选代表参加。

  第十条听证机构确定陈述人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陈述人,并提供县应急局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陈述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要提前告知听证机构,也可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听证会的具体组织按照有关听证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遇有特殊情况,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陈述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机构要及时梳理和研究听证意见,提出听证报告,对听证会上各种意见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

  听证报告作为县应急局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要及时反馈,并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县应急局决策前或举行听证前,要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同时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十七条县应急局重大决策事项还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县应急局召开决策会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县应急局决策作出后,要及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公布,供群众随时查询。

  第二十条县应急局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并接受群众的咨询,适时调整完善有关决策。同时,要加强对决策活动和决策执行情况的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县应急管理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科室(以下简称决策承办科室)等相关科室配合县应急管理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决策承办科室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报告法制审核领导小组;为提高工作效率,法制审核领导小组也可以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五条决策承办科室向县应急管理局党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意见书;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承办科室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六条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在提交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转给县应急管理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法制审核领导小组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法治审核领导小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书面审查;

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县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县应急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九条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县应急管理局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条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请县应急局党委或者直接要求决策承办科室办理,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承办科室对法制审核领导小组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一条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向县应急局党委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县应急局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二条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县应急局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县应急局党委审议。

  对未经合法性审查而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决策人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县应急局党委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第十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县应急局集体决策行为,提高县应急局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县应急局决定重大事项,实行局长负责制。严格遵守“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三条县应急局重大事项是指:

(一)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对涉及企业、行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直接利害关系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及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三)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第五条县应急局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程序:

  严格执行县应急局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咨询论证。县应急局主管科室对重大事项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并报县应急局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提请上会。

  (二)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局长决定是否上会。

  (三)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

  (四)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五)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中班子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六)做出决定。局长在听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

(八)重大事项(除保密外)决定后实行政务公开。

  第六条重大事项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提前送达时限、应到会人数。

  第七条重大事项议事记录须具体列出由会议研究决定的所有重大事项。

  第八条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重大事项议事记录补充规则栏中列出。

  第九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领导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及局长报告。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应急局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行政活动。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应急局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评估机关)负责具体评估工作。

第六条县应急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可委托主要决策实施机关组织评估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评估机关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专业机构相关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第七条局各科室应当配合评估机关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向评估机关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八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大项目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前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背景、目的及依据;

  (二)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三)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六)按照一般、重大风险或者长期、短期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七)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八)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评估,对实际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二)合法性评估。对决策内容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致进行评估;

  (三)合理性评估。决策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四)可行性评估。决策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五)可控性评估。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六)作出行政决策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结论,重点是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七)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八)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报县应急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查后,提交县应急局党委研究审定,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的重要依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评估机关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

  第十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机关应当对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组织评估。

  第十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效果与决策目的相符程度;

  (二)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实际影响;

  (三)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实施的实际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实施过程中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分析;

  (七)决策实施主要经验、教训;

  (八)决策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

  (九)决策执行中发现失误、损失,及追究相关责任建议;

  (十)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对需要调整的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机关应当拟定调整方案,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一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报县应急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查后,提交县应急管理局党委研究审定,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十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县应急局人事任免;

  (二)内部行政管理和体制改革措施;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五)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机关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根据需要选邀高校、科研院所、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专业机构等社会专业人士和民众代表参加;

  (三)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提供相应的经费、场所等工作保障等;

  (四)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根据评估情况形成评估报告;

  (六)报县应急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查。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客观、科学,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可控、全面,要素是否完备;

  (七)提交县应急局党委审定。

  第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可以采用科室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文献研究、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座谈讨论论证、专家听证会商分析等方法进行。

  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特点和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者多种方法。

  第二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前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满二年,或者按照上级机关规定时间,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评估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情况列入当年度县应急局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以及违反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评估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评估而未评估,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或者没有及时报备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强化行政决策责任,防止和纠正行政决策失误,惩处行政决策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应急局所属科室参与决策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四条决策承办科室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科室未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决策执行科室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局领导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