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黔南州加强全州渣场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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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黔南州加强全州渣场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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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3226150 成文日期 2021-10-08
文号 发布时间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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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黔南州加强全州渣场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黔南州加强全州渣场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分局:

  《黔南州加强全州渣场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1日


黔南州加强全州渣场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长江经济带渣场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黔环综合〔202129 号)有关要求,为持续抓好全州渣场、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消除渣场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不断巩固治理成果,完善污染治理长效机制,提升治理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到 2021 7 31 日前,全面完成全州渣场、尾矿库污染现状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渣场、尾矿库,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渣场、尾矿库制定污染防治方案。

    (二)用两到三年左右的时间,到 2023 年底,补齐全州渣场、尾矿库环境治理设施建设短板,渣场、尾矿库突出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三)2025 年底全面治理完成,并建立健全全州范围内尾矿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杜绝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渣场、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有效管控渣场、尾矿库污染物排放,为全州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内容及步骤

    (一)全面摸底排查(2021 7 10 日前)

联合省开展全州渣场、尾矿库的全面排查,摸清基本情况,形成渣场、尾矿库初步问题清单,并完成初步问题清单校核,及时将省生态环境厅移交问题清单移交(市)。

    1.对已完成污染治理的尾矿库,全面开展污染防治成效复核,核查污染防治方案是否找准污染问题,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污染问题是否有效解决。

    2.对不需编制污染防治方案的尾矿库,进一步核查污染治理设施是否完善,是否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3.对照生态警示片披露的尾矿库污染突出问题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污染防治要求,重点对尾水收集处理设施不完善、渗滤液等废水超标外排、地下水等环境监测不符合要求、尾矿排放管线存在“跑冒滴漏”污染环境等问题开展全面排查治理。

    (二)开展风险评估和方案编制(2021 7 31 日前)

    1.对排查中发现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渣场、尾矿库,督促责任主体及时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在全面掌握污染产生环节、现有防治措施、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状况的基础上,按照相关管理和技术规范,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2.编制渣场、尾矿库污染防治方案。渣场、尾矿库责任主体要依据现状调查及环境风险评估结论,对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确需编制方案进行治理的渣场、尾矿库,及时编制污染防治方案,明确污染防治目标、措施及进度安排。污染防治方案须报州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分类施策,推进隐患整改

    根据现场排查隐患情况、环境风险评估、污染防治工程措施资金需求和工期计划情况,按照“立查立改、边查边改、限时整改、备案整改”推进渣场和尾矿库问题整改。

    1.对不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经费投入较小,只需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且在短时间内就能整改的隐患问题,按照“边查边改”的要求,落实整改责任,立即组织整改,并在问题清单反馈3 个月内完成整改。

    2.对需要采取一定工程措施,但经费投入不大,且不需要编制整改方案,在一定时间内能完成整改的问题,按照“立查立改”的要求,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要求,及时推进整改,并在问题清单反馈后 6 个月内完成整改。

    3.对工程量较大,需要投入较大人力、物力和财力才能完成整改的问题,按照“限时整改”的要求强力推进整改,到 2023年,基本完成问题整改。

    4.对整改难度特别大,且需通过第三方或专家评估,资金需求量特别大、治理工程所需时间特别长,短期内确实不能完成整改的问题,在按整改时序推进整改的同时,须以各县(市)分局的名义予以说明并报州生态环境局备案,于 2025 10 30 前完成整改。

    三、管理要求

    (一)健全监测体系

    各县(市)分局要进一步提高尾矿库环境污染监测能力,以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尾矿库为重点,建立健全尾矿库环境预警监测体系,根据尾矿成分明确特征污染物种类,制定有针对性的监测方案,加强对尾矿库尾水排放及下游地表水水质的监测监控,及时发现早期环境污染隐患。

    (二)完善环境风险应急能力

    渣场、尾矿库责任主体要定期开展渣场、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要完善渣场、尾矿库通行道路、照明、通讯等应急必备的基础设施,自行储备或委托第三方储备适应其环境风险水平的应急物资,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升应急监测能力。

    (三)完善综合性政策支持

    严格遵循“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强化企业渣场、尾矿库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和引导企业自主防治渣场、尾矿库污染。同时,各级政府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渣场、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创新治理模式,通过第三方治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渣场、尾矿库污染防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县(市)分局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渣场、尾矿库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动按本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在人员、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投入和保障,确保排查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二)高度重视

    排查整治情况列入对各县(市)分局年度绩效考评内容。按照“挂图作战、挂牌督战、挂账销号”的要求,对排查梳理出的问题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依据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工作台账,跟踪督查整改进展、整改质量,对照整改要求、整改方案客观判定整改情况并及时销号。

    (三)信息公开

    渣场、尾矿库环境隐患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由各县(市)分局负责,州生态环境局根据各县(市)分局有关整改推进情况的报告,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予确认“销号”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各地排查情况、整改推进情况分别由省、州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本级官方网站“固废治理”栏目予以公开。

    (四)落实责任

    通过排查复查后形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必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的要求落实政府部门、主管部门和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整改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坚决克服“避重就轻、避难就易、避实就虚”和“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一刀切”等问题的发生,确保问题排查准确、整改方案科学、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效果明显。

    (五)从严执法

    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领域非法贮存、转移、处置行为,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对涉嫌环境犯罪,妨碍问题排查和依法开展的行政执法,情节特别严重且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请各县(市)分局定期调度并填报《贵州省长江经济带尾矿库环境污染问题“回头看”清单调度表》(见附件 1),于每月20 日前报州生态环境局。



附件:1.黔南环通〔2021〕168号 附件1:黔南州长江经济带尾矿库环境污染问题“回头看”清单调度表.xls

      2.黔南环通〔2021〕168号 附件3:黔南州渣场清单.xls

      3.黔南环通〔2021〕168号 附件2:黔南州尾矿库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