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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字体:
索引号 000014349/2021-3956402 成文日期 2021-11-29
文号 发布时间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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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龙里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龙里,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黔南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及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龙里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各级党委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 切实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认真研究部署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通过强化研究部署、制度建设、监督检查、资金投入和考核问责,统筹落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具体责任。

3. 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和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4. 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空间规划、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治理、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

5.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推进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并组织实施。

6. 编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工作履职情况作为本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督促生态环境保护落实。

7. 切实加强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8. 定期向上级党委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履责情况和污染防治攻坚等重大工作推动落实情况。

9. 督促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格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力度,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二)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 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州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及工作安排,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保持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良好稳定,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每年向上级政府及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督促本级有关部门每年报告上一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2. 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逐步建立自然生态空间规划体系。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制政策措施,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3.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促进经济绿色低碳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坚持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积极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生产工艺技术退出,加快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和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推动供给侧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推动资源利用节约化和集约化,降低资源消耗强度,提高资源产出率。引导公众绿色生活,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

4. 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工业园区和环境敏感区环境管理,维护环境安全。建立和完善大气、水、土壤等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配合省、州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推进重点污染源和主要行业污染治理,实行全面排查、滚动治理。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

5. 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统筹城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管网、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及处置设施建设与城镇发展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改善城乡生态系统,推动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6. 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推广植物病害的综合防治。

7. 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统筹开展生态修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石漠化、贫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

8.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9. 建立并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组织所属相关部门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加强企业排污行为监督检查,严格环境准入,推进环评许可、排污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许可“三合一”改革。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10. 加强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11.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12. 推进“放管服”改革,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创新治理模式,完善推行第三方环保治理措施,加快发展环保产业。

13. 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将本地区应承担的生态环境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等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持续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生态环境部门能力建设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推动低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新能源、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主要污染物减排、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投资。

14. 建立健全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等机构的议事协调功能,研究解决本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15. 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政府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等严重后果的,严格行政问责。

16. 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生态环境监测、执法队伍建设,配置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的监管、监测和预警等能力。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及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加强镇(街道)园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和环保监督员队伍建设。

17. 县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按照规定开展或指定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18. 协调或协商解决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

19. 组织制定餐饮服务业的油烟、露天焚烧生物质、垃圾等产生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的安全清洁。县政府负责审核、上报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及备用饮用水源划定方案,就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相邻的相关县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州政府批准并保障实施。县政府协助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关闭、拆除和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违规建设项目和违法活动。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风险评估,实施风险防范。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1.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划定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制定并实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县政府对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划定土壤污染防治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并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22. 领导和协调污染源普查工作。

23.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与市场监管、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等综合执法队伍之间的执法协同。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24. 加强对行政机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办理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25. 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三)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 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及工作安排,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2. 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或协助制定、执行本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3. 对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监管。指定专人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量。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4. 协助上级政府职能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及执法工作,包括送达作出的各类法律文书,监督检查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等。配合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信访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

5. 组织本行政区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畜禽养殖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组织落实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加强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

6. 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7. 组织对本辖区负责监管的农业(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等)、建筑业、工业、第三产业及生活等污染源进行巡查,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告知、劝阻、责令改正,对于拒绝改正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加强对本辖区擅自倾倒、违法转移、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等行为的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一经发现立即向上级政府和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8. 严格督促、指导所辖村(居)把好产业发展、生产经营、物业承租等生态环境准入关,不得引入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准入要求、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为从事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污染环境的活动或行为的生产经营者开具场地使用证明、办理房屋租赁(借用)登记备案等手续或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9. 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本行政区零星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收集点或者配备收集车辆,明确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10. 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有关工作安排部署,加强水环境保护。

县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四)县委办公室

1. 收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开展调查研究,为党委决策提供参考。

2. 推动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推动党委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的督办落实。

3. 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4. 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审查。

5. 配合开展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有关工作。

6. 按要求向州委、州政府报告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主体责任情况。

(五)县纪委县监委

1. 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州委、县委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 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对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县委组织部

1. 负责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 会同县纪委县监委、县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规定,加强责任追究。

3. 加强生态环境职责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4. 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培训。

(七)县委宣传部

1. 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总体要求,会同县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2. 树立理性、积极的舆论导向,组织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协调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生态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3. 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严格测评,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4. 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口径与途径,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新闻工作,组织发布准确、权威信息。

5.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预警,跟踪了解、研究掌握宣传舆情动态,做好应对工作。

6. 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理论研究、理论学习、理论宣传工作。统筹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新型智库建设工作。

7. 督促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及旅游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八)县委政法委

1. 会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2. 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执法监督,协调涉生态环境案件政策法律适用问题和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案件。

3. 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会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协作配合机制建立中的困难问题。

4.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治理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5. 支持和监督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研究和协调重

大、疑难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九)县委统战部

1. 支持、协助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工作。

2. 按照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实施综合评价。

(十)县委编办

1. 配合上级部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2. 配合上级部门统筹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涉及的机构编制相关事宜。

3. 研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责配置和调整意见,协调县及镇(街道)、各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

4. 科学核定并按照规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能部门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十一)县直机关工委

指导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增强党员干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及工作安排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督促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县直机关相关党组织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十二)县信访局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表达诉求,登记受理、交办、转办、移送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生态环境领域信访事项,并指导督促职能部门及时妥善化解。

(十三)县委党校

1. 负责开设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课程。

2. 承担党政领导干部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培训。

3. 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研究。

县人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责任

(十四)县人大常委会监察与司法委员会

负责研究生态环境领域有关地方法规,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督促有关方面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十五)县人大环资委

1. 负责研究、审议、拟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议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措施建议。

2. 组织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地方法规进行评估。

3.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政府、监委、法院或者检察院研究处理,必要时对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4. 讨论、决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并对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实施监督,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5. 监督本级政府按照规定报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及时报告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

6. 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办理和督办。

县政协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

(十六)县政协

1. 就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开展政治协商。

2. 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视察、参观和调查,就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开展协商讨论,通过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3. 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县域内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十七)县政府办公室

1. 根据县政府部署要求,推动各镇(街道)、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服务保障工作。

2. 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 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配合保障和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组织实施。

4. 按要求向州委、州政府报告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主体责任情况。

(十八)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

1. 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2. 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生态环境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3. 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配合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 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贯彻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县企业等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领域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县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协助县税务局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工作。

6.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贯彻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实施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7. 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的措施。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与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9. 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县级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涉及的现场踏勘、聘请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等工作;负责与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对接、协调工作,承接国家、省、州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进行规范和优化,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和依法规范公开运行;负责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关于生态环境政务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负责职责范围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的登记。贯彻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0. 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落实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配合省、州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警预测。配合省、州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1. 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综合协调全县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12. 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3. 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4. 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导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期间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的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5. 开展全县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承担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县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保护事务。

16. 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级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级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

(十九)县发展改革局

1. 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项目资金,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立项工作。组织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政策措施。

2. 认真落实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负责统筹协调全县产业发展,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培育壮大新动能。协调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配合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

3. 负责调整能源结构,推进天然气供储销体系建设,增加清洁能源使用,保障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

4. 负责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指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

5.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

6. 完善资源环境价格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建立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激励约束并重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

7. 协调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配合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

8. 配合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将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黔南)。

9. 负责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10. 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生态文明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

11. 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全县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12. 负责组织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淘汰落后煤炭产能和

落后燃煤机组,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13. 承担发展清洁能源责任,负责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保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煤改电”清洁取暖工作。

14. 承担发展清洁能源责任,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有序发展水能等可再生能源。

15. 牵头组织全县节能降耗工作,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承担能源行业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负责指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指导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牵头负责清洁取暖相关工作和散煤源头管控相关工作。

16. 负责督促协调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督促加强铁路沿线保护区环境污染治理。

17. 配合做好重点输电通道建设。

(二十)县教育局

1. 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和职业教育教学内容,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培养、增强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社会实践。

2. 负责统筹开展创建绿色低碳学校行动。

3. 在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4. 指导学校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和无害化处置。

(二十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 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政策、规划、标准,指导行业和企业节能环保工作,推进重点行业节能环保提标改造。

2. 负责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3. 负责指导和督促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

4. 负责组织推广新能源汽车,按职责负责组织推广应用节能汽车。

5.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进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

6. 负责发展低碳环保装备制造业。

7. 负责督促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具体由龙里县经开区负责)。

8. 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推进煤矸石、粉煤灰、硫石膏、矿渣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9. 会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

(二十二)县公安局

1. 与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检察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负责组织指导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

为。

2. 负责指导、监督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3. 负责指导、监督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4. 负责指导、监督、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会同县交通运输局监督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

5. 负责按照职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行为。

6. 负责依法打击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

7. 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8. 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9. 负责落实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机动车限行管控工作。

10. 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管控。

11. 负责固体废物非法转运车辆的检查,依法查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涉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建筑废弃物的管理。

二十三县民政局

1. 负责县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引导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2. 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3. 负责城市建成区定点祭祀场所管理,协助指导殡葬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绿色殡葬。

(二十四)县司法局

1.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督导相关部门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责任制清单的重要内容,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

2. 负责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县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

3. 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对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

4. 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五)县财政局

1. 坚持资金投入同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负责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及省、州、县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及工作安排,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

2. 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按照上级资金分配方案,积极争取上级加大对我县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3. 严格执行国家、省、州、县绿色采购有关规定。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4. 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5. 支持美丽乡村建设,保障农村环境治理资金投入。

6.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 负责指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2. 配合组织部门、纪检监察和生态环境部门对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二十七)县自然资源局

1.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贯彻落实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 负责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组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

3. 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4. 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要工程。负责全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备选项目。

5. 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6. 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7. 负责组织对涉及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8. 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十八)县林业局

1. 拟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造林绿化、湿地保护、石漠化防治等领域的方针政策。

2. 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3. 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4. 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5. 负责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6. 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实行严格审批,指导监督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

7. 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

8. 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9. 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相关工作。

10. 承担林业草业碳汇相关工作。

11. 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工作。

12. 负责组织对涉及森林、林地、野生动植物等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二十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 配合县发展改革局编制城镇垃圾等市政公共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垃圾处置实施工作。

2. 指导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城镇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

3. 指导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推进城镇主要污染物减排。

4. 指导绿色社区建设、城市节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发展装配式建筑,指导城镇清洁取暖工作。

5. 指导做好疫情期间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6. 落实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指导意见,落实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7. 配合生态环境局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本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

8. 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

(三十)县交通运输局

1. 负责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防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交通管理,发展绿色低碳交通体系,指导督查公路、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2. 负责指导优化县乡公路网建设,推广高速公路不停车快捷收费,提升公路通行效率,减少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

3. 负责组织实施县域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倡导推动绿色出行。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县域公共交通和公路客运应急保障工作。

4. 负责组织开展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监督管理,指导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防治,推进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加强船舶使用燃油达标监管。

5. 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6. 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7.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柴油货车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

责淘汰国Ⅲ类及以下营运类柴油货车。

8.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本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

9. 推进行业内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

(三十一)县水务局

1. 配合县发展改革局编制城镇生活污水市政公共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指导各地行业主管部门予以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及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

2. 指导城镇生活污水、运营、管理,指导监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促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社会化运营,推进城镇主要污染物减排。

3. 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统筹生态环境用水。协助做好给排水、黑臭水体整治等相关工作。

4. 负责指导重要江河湖泊的保护、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组织实施水文水资源监测,配合实施地下水资源监测,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

5. 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

6.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7. 构建河(湖)长组织体系,明确河(湖)长工作职责,建立河(湖)长制相关制度;承担县河(湖)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推进河(湖)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8. 负责城市排水许可工作。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9. 指导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及节水灌溉工作。

10. 负责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及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监管,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11. 负责组织对涉及水资源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三十二)县农业农村局

1. 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2. 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3. 负责动物防疫以及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等工作。

4. 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5. 负责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和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负责对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业务的综合监督管理。会同县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6. 负责指导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坚持减量优先,推进农业清洁生产。依职责推进落实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相关工作。

7. 负责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8. 负责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加强对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加强水产养殖业对水质污染的防治。

9. 负责指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10. 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和管理。

11.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农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本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

12. 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负责监督管理防止焚烧秸秆等产生的大气污染。

13. 负责组织对涉及农业、渔业、农用地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三十三)县投促局

1. 在招商引资项目中严格执行生态环保要求,做到生态环境部门不建议引进的项目不引进。

2. 负责引导引进的企业及时办理环评相关手续。

三十四)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1. 按职责推动将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进行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 按职责指导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住宿业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旅游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3.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污染环境。

4. 负责推广环境文化产品,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5. 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公

益广告。

6. 指导和监督广播电视媒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生态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十五)县卫生健康局

1. 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转运、暂存、交接。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

2. 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3. 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开展饮用水水质调查及定期发布饮用水水龙头水质信息。

4. 负责落实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评价指南,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

5. 负责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

6.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7. 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放射性污染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8. 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与控制。

9. 定期向县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转移或自行处置情况。

10. 指导医疗机构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政策,将非传染病患者或家属在就诊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医疗机构职工非医疗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与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输液瓶(袋)等区别管理。做好医疗机构生活垃圾的接收、运输和处理工作。

(三十六)县应急管理局

1. 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责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2. 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3. 会同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4. 负责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5. 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落实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工作。

6. 监督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防止其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

7. 参与处理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十七)县审计局

1. 负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2. 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资金和项目、支撑保障等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三十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 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管;对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严格把关。

2. 负责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

3. 负责查处取缔无需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4. 及时将相关部门推送的环境信息记于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面向社会公示。

5. 负责经省级资质认证的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的证后监管。

6. 负责健全节能、低碳、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体系,推动制定化肥农药、燃煤、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7. 负责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负责打击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发布广告的行为。

(三十九)县统计局

1. 负责指导、监督自然资源负债表编制。

2. 负责将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统计。

3. 负责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

(四十)县政务中心

1. 做好政务服务工作,为深化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工作所需窗口设置、网络等方面提供保障。

2. 协调各入驻单位配合推进深化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四十一)县融媒体中心

1. 开展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等主题宣传。

2. 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宣传生态环境先进典型,曝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四十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 负责城市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行政处罚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工作。

2. 负责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塑料垃圾、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春节等特殊时期焚烧等大气污染防控行政处罚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工作。

3.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渣土运输的行政处罚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工作。

4. 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工作。

5. 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城市垃圾的分类,做好城市居民和企业的生活污水污染防治行政处罚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工作。

(四十三)县金融业发展服务中心

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业务,支持企业开展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部分中央在龙里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四十四)县税务局

负责落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的税收政策,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

(四十五)县供电局

负责配合行政执法主体对各类违法建设项目、违法排污企业采取不予供电、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等强制措施。

(四十六)县气象局

1. 负责生态环境气象条件探测观测、预报、分析、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2. 配合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体系。

3. 负责调查研究典型重大气象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指导和推进气象灾害防治。

(四十七)县邮政局

1. 负责组织和推动快递行业使用符合标准的包装物,推进快递包装减量化,促进快递包装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2. 负责监督邮政业,禁止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寄递服务。

县法院县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

(四十八)县法院

1. 负责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

2. 负责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推进环境资源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专门管辖机制。

3. 负责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指导,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4. 负责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指导工作,及时制定规范性文件,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试行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国家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

(四十九)县检察院

1. 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2. 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3. 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4. 负责办理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其他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有关部门除按本清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认真抓好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于本责任清单出台后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新工作,按照国家、省和州有关要求执行。各党委和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清单规定,应结合本地机构设置和工作分工,对本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作出相应明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新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可参照本责任清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