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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1744528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6-21 09:53:42
文  号: 龙府办函〔2020〕113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林权纠纷积案化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林权纠纷积案化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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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林权纠纷积案化解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16  

 

 

 

 

 

 

龙里县林权纠纷积案化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高效化解我县林地权属纠纷历史积案,推动林权纠纷调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170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南府办发〔201759号)及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推动林权纠纷调处、确权工作,化解我县林地权属纠纷历史积案,及时调处各类林权矛盾纠纷问题。

二、成立林权纠纷积案化解工作领导小组

      长:  曦(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李政泉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县扶贫办党组书记,县生态移民局局长

 刚(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罗天相(县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人选,县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何开宏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县信访局局长

 华(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贺太忠(县自然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

刘显红(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何世强(省国有龙里林场总工程师)

     员:熊江敏(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飞(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龚述兵(县公安局党委成员、副局长)

 祥(县自然资源局党委成员、副局长)

高贵龙(县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朱玉香(冠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熊明涛(龙山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人选)

高建平(谷脚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永杰(醒狮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予(洗马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人选)

 翌(湾滩河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人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贺太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尹祥、王飞、高贵龙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抽调县信访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等部门业务骨干和聘用县林业局退体干部陈学友组建工作专班(抽调和聘用时间暂定1年),常驻县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以上领导小组人员因职务调整发生变动的,由任者继续履职,不再另行发文调整。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县林权纠纷积案化解工作;处理全县疑难林权纠纷案件和研究全县林权纠纷化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集中开展历史山林权属化解调处,处置历年来久拖不决山林权属纠纷积案;建立林权纠纷积案台账,制定调处方案,对纠纷案件出具处理意见书或代县人民政府拟定行政决定书;领导小组对全县林权纠纷积案化解工作实行每月一调度。

三、责任分工

(一)县信访局:负责林权纠纷来信来访登记工作,组织、指导化解双方林地争议调处工作,审核林权纠纷调处中作出的处理答复意见。

(二)县法院、县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审核林权纠纷调处中作出的处理意见和行政决定书适用法律依据;指导林权争议引发的复议和诉讼案件办理。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林权纠纷调查正常工作秩序,配合调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

(四)县财政局:负责统筹林权纠纷积案化解工作组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林权纠纷积案化解工作组全面工作,加强日常跟踪督促和调度。负责审查林权纠纷争议双方提供的相关依据,整理林权纠纷争议案件相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备查。负责建立全县林权纠纷积案化解工作台账。负责搞好县林权纠纷积案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后勤保障工作。

(六)县林业局:负责各镇(街道)与省国有龙里林场之间、各镇(街道)之间、龙里县与周边县(市)之间林权纠纷调解、处理工作。负责根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南府办发〔201759号)文件有关规定完善林权更正及争议林地处置工作。林权更正:林权权利人认为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发放的林权证与实际不符的,可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原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确需更正的,出具相关材料,由自然资源部门换发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争议林地:对已登记颁证的争议林地,由原登记机关调查核实,确需撤销林权登记证的,由原登记机关报县人民政府撤销。当事人对撤销登记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新的确权依据受理林权登记申请,颁发不动产统一登记证

(七)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单位之间林权纠纷调解,具体实施调查、取证、处理,出具处理意见书或代县政府拟定行政决定书。对各镇(街道)与省国有龙里林场之间、各镇(街道)之间、龙里县与周边县(市)之间的林权纠纷,实施调查、取证,出具初步处理意见报县林权纠纷积案化解工作领导小组。

四、化解程序

(一)受理申请。各镇(街道)收到林权争议申请人提交的《林权纠纷调处申请书》后,应进行详细审查,确定属于林权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调查取证。受理后,各镇(街道)应及时组建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组或指定2名以上承办人员开展调查。在听取双方当事人主张陈述(须作好笔录和当事人签字盖手印)的基础上,通过现场勘验、调阅档案资料、走访询问等方式,掌握林权争议产生的原因、经过、历史、现状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及有关证据材料,作为调处依据。在现场实地调查取证时,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四至边界人员及村组干部到场,绘制林地争议现场草图,留存现场影像、图片,并经当事人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按手印认可等。

(三)调解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前期掌握有关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按照自愿的原则,由调处工作组或承办人员组织调解。调解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宣传政策法规,促成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和解,签订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认可,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印章,报县林权纠纷积案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处理意见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当事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调处工作组或承办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引导当事人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州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作出处理意见书报县林权纠纷积案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须经当事人签收),对拒绝签收的,按留置送达程序办理。 

(五)结案归档。对无论是以调解或者处理决定等方式解决林权争议的,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组或承办人员要将案件相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备查。

五、工作要求

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工作难度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化解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比照县级做法,成立林权纠纷积案化解工作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办、自然资源所、林业站、司法所等负责人和各村(居)委会主任为抓具体的工作格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争议和纠纷调查、协调、处理工作,建立林权纠纷积案化解台账,要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及时县林权纠纷积案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二)加强统筹调度。建立县林权纠纷积案化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跟踪调度林权纠纷化解工作,建立县级工作推进情况台账,及时收集整理各镇(街道)、各成员单位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报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三)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县林权纠纷积案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要适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主动作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调处化解。  

(四)加强档案管理。县林权纠纷积案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审核把关林权争议案件档案,要做到一案一档、资料齐全、建档规范、存放安全、专人管理,案件卷宗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和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向外借阅、复印。

(五)加强信息报送。林权争议案件纠纷调处工作实行月报告工作制度,各镇(街道)、县林业局2020年6月起每月25日前将调处情况报县林权纠纷积案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及时报告。每年12月上旬县林权纠纷积案化解工作领导小组要全面开展工作总结,向县委、县政府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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