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
《龙里县亿元项目培育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龙里县亿元项目培育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高质量打造黔中城市群新型城镇化样板,加快我县产业聚集,着力吸引一批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落户,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盘活闲置资源,推动制造业向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高端环节发展。鼓励企业提升资质,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产业带动力。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龙里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产业类项目,且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含其他税种)总额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或企业。
第三章 鼓励项目落地
第三条 对新引进项目,按照实际土地获取价格的100%安排等额资金以产业扶持方式一次性补助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办公运营扶持
第四条 对租用办公或生产用房的项目或企业,对其满足税收条件的年度给予房屋租金全额补贴(备注:计算补贴金额时,企业厂房租赁单价低于政府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租赁单价的,按实际单价计算;企业租赁单价高于政府标准化厂房租赁单价的,按照政府标准化厂房租赁单价12元/平方米/月计算)。
第五章 降低企业成本
第五条 对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或企业,在满足税收条件期间,贷款资金用于该项目或企业在龙里县域生产建设部分,由县财政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对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补贴,且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推动转型升级
第六条 对3年内企业产值与税收年均增长均不低于25%的项目或企业,按照企业税收增量地方留存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用于支持企业进行升级改造、技术研发、市场拓展、贷款贴息等。
第七条 支持企业推进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对于企业自有核心发明专利在授权后3年内,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其经济效益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章 加强人才建设
第八条 对达到税收条件的企业,每年均对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个人各奖励100万元。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包含房地产业态的其他类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有达到本办法条件的产业类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独立申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优惠。
第十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县、不改变在我县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入驻,且正常缴税的企业,不享受第三条补贴,其他条款从《办法》颁布之日起参照执行。以上办法与国家、省、州及我县已出台的其他政策(含项目投资合同条款)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涉及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等其他激励扶持政策的按照《中共龙里县委办公室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龙里
县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办发
〔2019〕2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追究相关责任,并
依法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适用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固定资产投入、贷款资金用于项目或企业在龙里县域生产建设部分及其他相关指标,由龙里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奖励、补贴及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由龙里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龙里县投资促进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和认定后,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龙里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