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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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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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工作制度

第一条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工作要有计划性、系统性,保证工作有条不紊、紧张有序地进行。对每一年度、每一季度、每一月份的工作都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计划,明确积极可行的目标,并按照计划主动地组织实施,力求在预定的时间内实现定目标,在完成每项工作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以科室为单位形成书面材料。按时将计划和总结交办公室,统一报送有关领导,以便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条全体干部职工工作实行既分工又协作的工作方式。每个人都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本职工作或分管工作,除重大事情需要报主要领导或集体研究决策外,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好自己职能范围(或分管)的各项工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共同配合完成的工作,科室之间要密切配合,分管领导要好协调工作,确保完成任务。个人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党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做好请示汇报各科室要将阶段工作或突击活动进展情况、完成情况及时地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以便领导了解情况,调度工作。对于难度大或原则性强而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请示,争取领导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党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每项工作,要迅速作出反映,尽快地拿出最佳方案,经批准后,立即组织实施,做到当天的事当天办,当月的事当月办,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每位工作人员都要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要树立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做到干一行、爱一行、精通一行,尽职、尽责、尽心,要争做一流的成绩,敢于担风险,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等不良现象。

第五条要强化公仆意识和服务观念,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主动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题,彻底转变“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官僚作风,对群众合理的要求,能办到的事情立马办好,对不合理或一时办不到的事情要耐心细致地解释、说明引导,坚决杜绝拖着不办或者利用手中权利徇私舞弊等有损形象的现象发生。同时,对来访群众,要有耐心、真心、热心,接待时态度要好,解释要清,要认真记录整理,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第六条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严禁上网聊天、玩游戏、下象棋及工作时间打麻将等娱乐活动,在工作时段内禁止饮酒,更不得酗酒闹事。同时,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情况下赌博。要形成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机关干部形象。

第七条严禁在网络上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八条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更不允许操纵和谋划集体上访,一旦发现,将按程序报相关组织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和公职。

第二章局党组会议制度

为了更好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正确履行《党章》《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赋予党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单位自身问题做好干部的教育管理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任务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任务推动人社各项工作顺利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会议组织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邀请有关人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邀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章会议任务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的决定和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工作任务。

(二)讨论涉及全局和长远性的业务工作发展规划、重大部署、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三)讨论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任免干部调配和奖惩事项。

(四)讨论局机关预算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等事项。

(五)讨论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六)研究机关自身建设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会议要求

(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会议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二)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三)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四)党组会议讨论问题时发表的不同意见,特别是研究人事任免干部调动和奖惩的有关事宜,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问题,必须严守秘密,任何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五)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六)党组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如实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七)党组应当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按照分工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三章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推进县人社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建设,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县人社局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办法》(黔党办发〔2017〕16号)《中共龙里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龙里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gt;的通知》(龙党办发〔2017〕12号)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习组织

县人社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县人社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重要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县人社局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县人社局党组书记、各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学习需要,中层干部列席。

)党组书记是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负责审议集体学习研讨方案,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党组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党组副书记代行职责。县人社局制定一名办公室人员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组书记做好学习组织工作。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由一名县人社局办公室人员任学习秘书,由县人社局办公室负责做好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和集体研讨学习方案,提供学习参考资料,管理学习档案,落实学习安排等学习服务工作。

第二条 学习形式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中心组成员除参加集中学习外,还应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挤出时间坚持自学,研读必要书目,自学情况纳入个人述职述德述廉报告。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结合分管工作,自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在实践的基础上,认真进行理论思考。要虚心向基层和群众学习,善于总结基层干部群众的新创造、新经验,吸收丰富营养。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同时,要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 学习内容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际,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切实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贵州工作的重要指

示精神;

)国家法律法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

展史;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的经济、政治、文

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党中央和上级党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十一)涉及重大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理论、经验等。

    第四条 学习要求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践行者,带动全党大兴学习之风。

(一)科学计划。每年年初,根据中央和省委、州委要求,结合实际,由局办公室提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初步计划,报党组书记审定后,印发各中心组成员,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二)保障时间。集体学习研讨要保障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要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

(三)规范程序。根据学习主题,扎实做好个人提前自学、专题辅导、中心发言、特邀发言、讨论发言、学习小结、媒体报道、撰写学习综述、建立学习档案等工作环节。

(四)严格考勤。学习实行签到考勤制度,中心组成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必须事先向党组书记请假,并自觉补课。

(五)确保效果。每次集体学习研讨制定学习方案,确定23人作重点发言,结合工作实际进行深入讨论和交流。讨论交流要围绕中心,敞开思想,各抒己见。在学习和调研的基础上,每位中心组成员每年要撰写12篇有理论深度和决策参考价值的调研文章、理论文章或心得体会。由局办公室将文稿汇编,并适时推荐文稿在相关媒体发表,交流学习。同时,建立学习资料审查机制,班子成员发言材料、总结、心得体会等相关材料,须经党组书记签审后方可归档备查。

第五条 学习管理

)局办公室负责做好统筹协调、会务指导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拟定学习计划、提供学习材料、组织学习辅导、做好学习记录、组织宣传报道、做好学习会务等有关工作,负责建立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档案。

第六条 学习经费

局财务室将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经费专用于支付专家课酬、交通费、考察费,购买学习书籍、打印资料等。

章  “三重一大”制度

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决策机制,本单位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本单位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具有方针政策性、全局性、战略性,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二)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

(三)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四)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五)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

(六)重大行政审批事项;

(七)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八)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事项:

(一)机关科室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二)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年度预算外的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和其他一次性标额5000元以上的开支项目;

(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者出让;

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二)年度预算内的办公用品一次性采购金额万元以上;

(三)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党组会议。

“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定和执行的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集体做出决定。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滥用权力。

(二)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在资金使用方面,实行主要领导一支笔批准权限,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深入调研。决策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

(二)充分酝酿。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充分酝酿后,由分管领导提请主要领导研究。

(三)确定议题。主要领导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党组会议制度确定会议议题。

“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二)主要领导应当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三)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四)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将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成员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

(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三)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上级和县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各科室和人员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反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第十领导班子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四)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的;

(五)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

(六)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七)临时动议决定调整干部的;

(八)泄露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十三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者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十四凡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聘用制度和责任追究的有关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

(一)本单位不单独设立财务室,但必须设有专门的财务工作人员。

(二)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出纳、会计分别由两人担任,出纳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

(四)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货币资金。

第五章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大对主要领导的监督制约力度,切实将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不直接分管人事、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标投标、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以下简称“四个不直接分管”)落到实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对象是局主要领导。

  第三条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目标

  (一)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对主要负责人相对集中的权力进行分解制衡,以加强对主要负责人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

  (二)促使主要领导从具体、烦琐的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谋大事、抓重点、促落实。

  第四条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办法

  (一)涉及较大额度的财务支出、物资采购及重要的干部人事问题和重大的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经过集中研究讨论,进行集体民主决策。

  (二)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涉及的工作在进行集体民主决策时,必须严格按“集体民主决策程序”要求进行,并做到有记录。

  (三)主要领导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好各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专款专用。要带头落实和执行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有关规定。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日常小数额财务支出、物资采购等事项,由班子副职具体分管,主要负责人进行日常监督和宏观总量审查把关。

  主要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得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

  主要领导不能利用职权插手干预本单位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确保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按分工安排副职具体主管“四个不直接分管”涉及的工作时,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民主研究决定,并以文件形式进行确认和分工。

  (五)领导班子各成员都有监督“四个不直接分管”涉及工作具体分管副职行使职权的权力和义务,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和不定期把关定向、审查监督。必要时,实行多支笔联签制,即经手人、有关业务人员、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联合审阅签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越过分管领导单独签字。

  第五条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的追究办法

  (一)对未按本制度落实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按分工确定的副职分管,对违反规定、营私舞弊、不负责任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

  (三)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干部任免权限,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其它党纪政规,依情节分别给予责任人提醒、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政纪处分。

  第六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条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定期组织收看反腐倡廉警示片,利用反面教材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的警示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

    第三条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州委九项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利谋取私利。

    第四条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干干净净为官,清清白白做人,树立清廉人社的形象。

    第五条保障措施。一是强化意识,所有党员干部应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列入年终考核,并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二是完善制度。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总体要求,针对薄弱环节,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三是加强监督。每个党员干部要经常对照检查一次执行廉政建设制度的情况,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或由工作不负责任而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章  干部职工学习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理论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推动人社工作发展,特制定制度。

第一天学习时间

2开展自学一次,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二条学习内容

(一)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党的政策、理论、方针,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学习

(二)深入学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认真学习人事人才、档案管理、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劳动保障、作风建设等政策法规,牢牢把握政策业务知识,全面提升干部职工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政洁自律准则》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十项规定、州委九项规定、县委七项规定,强化作风建设,牢固树立清正廉洁的公仆形象。

第三条学习形式

采用集中教育(会议)、个人自学、网络课程学习,专题辅导、远程辅导,主题实践、考核竞赛等形式,紧密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学用结合,努力提高学习效果。

第四条学习组织

学习由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建立学习计划和学习台帐,对每次学习的内容和人员出勤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保证质量

要按规定的学习内容、时间进行,全体干部职工要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做好学习笔记,每次政治、业务学习需认真做好读书笔记,每人每年撰写两篇以上心得体会。

第六条结果使用

干部职工学习情况进行季度统计公示,纳入年度考核,并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依据。

第八章工作督办与材料报送制度

为确保全局工作安排部署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得到及时贯彻落实,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督查督办和材料报送工作内容

1.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上级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

2.会、党扩大会议等会议决策的事项;

3.人大、政协有关工作的建议提案;

4.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督办事项;

5.上级文件、电报的拟复、拟办事项;

6.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回复事项;

7.批评、建议类事项;

8.其他需要督办、上报的事项。

第二条督查督办和材料报送工作基本要求

(一)领导负责制。督办检查是一种领导职能,各科室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各科室负责人要按照领导指示及文件要求按时组织完成相关工作及材料报送事宜。

(二)工作真实性。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律为准绳,深入研究,对督事项和所上报的材料,不隐瞒、不夸张、不缩小、不歪曲。

(三)专人负责制。各科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材料报送和督办工作的反馈,督办的工作一般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

(四)质量有保证。上报的材料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努力做到真实、全面,力求有深度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责任分解。办公室根据查收的文件或相关领导确定的督查督办事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

(二)督查督办。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办公室将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督办

(三)协调落实。对分解的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要协调的,请自行协调,重要事项报请相关领导协调。

(四)办结反馈。各科室对督查督办事项须按时限要求办结办理结果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反馈给至办公室

第四条材料报送的主要程序

(一)文件签发。办公室及时查收文件,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提出拟办意见,经相关领导签批后签发至各科室。

(二)材料形成。各科室必须按照文件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形成相关材料,文字材料必须规范字体、格式。

(三)材料报送。各科室撰写的材料必须按时限要求,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按时发至办公室报送。不得漏报、瞒报、迟报。

第五条督查督办事项的完成和落实情况及材料的报送工作纳入局年度目标考核。

第九章“正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重要指示精神,本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激励创新”原则,检验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在推动人社工作中履职尽责能力,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干事创业活力。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职工要充分认清“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重要意义。通过 推行“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强化人社服务形象,提高业务工作效率,促进干部职工履职尽责能力。

第三条正面清单管理是指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履职尽责,表现优异、作风优良、工作效率高、质量好、成绩突出,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记录、记载,按照相关程序向相关科室或个人开出正面清单,并根据开出的正面清单对科室和个人进行奖励、表扬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负面清单管理是指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完成、违反党纪政纪、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记录、记载,按照相关程序向相关科室或个人开出负面清单,并根据开出的负面清单对科室和个人进行惩戒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办公室作为“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管理科室,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做好清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全体干部职工监督。

第六条 正面清单范围

(一)业务工作及时完成且质量高、效果好,得到上级表彰或通报表扬;

(二)业务工作在全州排名前三位;

(三)积极参与各级组织的活动、比赛、竞赛并获得表彰或通报表扬;

(四)工作有创新、有亮点并开展得好;

    (五)其他表现优异、成绩突出情况。

七条 负面清单范围

(一)工作落实不力推进严重滞后;

(二)材料报送滞后,内容敷衍了事;

(三)纪律作风存在问题;

(四)被上级通报批评;

(五)受到纪委处分;

(六)不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七)因为过失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八)其他违反违规章制度情况。

第八条 组织实施

(一)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每月如实梳理本科室正面事项及负面事项,于25日前报送本月正面清单事项、负面清单事项至办公室,并付依据材料。相关事项经办公室审定后列入正面清单或负面清单。

(二)办公室根据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收集统计相关事项,列入正面清单或负面清单。

  (三)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经领导审核后每月30日向

全局进行通报。

第九条 清单结果运用

负面清单达到两次的由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正面清单、负面清单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选、月考核及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第十条 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应的清单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以达到更科学、更合理的目的。

章  文件处理制度

第一条收文处理

(一)收文员在接收外部送达的文件时,应当及时签收,杜绝出现由于未及时处理延误办公等现象发生,文件处理原则不过夜。

(二)文件签收后,应及时做好收文登记。

(三)文件登记后,收文员应仔细阅研文件,根据内容和要求,提出拟办意见,报给有关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阅批。

(四)阅批后的文件,应确定分送范围,及时分送给承办科室,重要工作做好督办台账登记并及时提醒督促;需要传阅的文件,阅文者阅完后要及时退回,交办公室或送给下一阅文者,不得拖延积压。

(五)承办科室要仔细阅读文件内容,领会领导的批办意见,认真办理。

第一条发文处理

(一)具体业务科室拟稿、核稿,办公室进行把关,严格按照送审程序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阅后发文,办公室保留一份存档。

(二)印好的正式文件,要填写《发文登记表》后发出,重要的文件,收文者在《收发登记表》或《收文回执》上签收交办公室存档。

十一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支出,促进我单位各项工作有序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完善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经费一是财政拨款经费;二是资产管理中心经费。

第三条各项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经费支出,实行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其审批报销程序规定如下:

(一)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经费支出,必须在支出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审批报销程序办理结束;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的招待餐费,在按规定审批报销程序办理结束时,必须同时附上两单一票(申请单、账单、发票)、相关文件、接待函、接待方案或接待说明及接待清单等相关资料

(二)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经费支出的审批报销程序为:经办人员持相关支出原始凭证发票及清单等,送单位会计初步审核签字后,送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最后交单位出纳员复核无误后办理支出。

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对各类建设项目工程款的支付作如下规定:

(一)在支付或预付第一笔工程款时,必须按照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提供该建设项目的预算及签订的合同;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在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时,必须按照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提供该建设项目的决算及验收报告书。

(二)各类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的审批程序为:1.由经办工程款支付审批单。2.单位会计审核签字3.分管领导审核。4.主要领导审批或经党组会议讨论确定后由主要领导签字审批。5.出纳人员复核无误后给予付款。

第五条购买或添置固定资产,其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办公室统计统一提出书面申请。1.分管领导审核签字2.主要领导审批或经党组会议讨论确定后由主要领导审批。3.报县采购办审批。4.财务人员统一按采购办意见采购。

(二)购买或添置固定资产的审批报销程序:按照第四条第二款办理。

第六条公务接待要做到热情大方、勤俭节约,接待就餐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场所用餐,一律不得提供香烟、野味、高档菜肴及高档酒水,接待规格标准要严格按照省、州、县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前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就餐,并由财务人员在公务消费平台录入就餐或接待申请。

第七条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各经办人要对所报销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理性负责;财务人员要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支出,一律拒绝报销入账。对违反本规定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  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治建设,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强化干部日常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龙里县科级干部请销假管理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层层审签、严格管理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形式申请,若遇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示,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干部职工因病因事、公务外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假由以致未能到岗上班的情形。

第四条 请假类别及印证材料

(一)病假,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需附诊断书进行请假。

(二)婚假,按照法律规定,以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为准,需附结婚证。

(三)产假及陪护假,需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产证明。

(四)外出活动,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组织人事部门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公务、培训及会议等到县外参加活动的,以下发的文件作为依据。

(五)公休假,按照省、州、县带薪年休假规定的情形执行。

(六)事假,在公休假已休完的基础上,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假的,需清楚说明事由。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请假内容

请假人员需填写《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销)假审批表》,履行请假手续,需向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报告外出起止时间、地点以及外出期间工作移交情况,并按照请假类别,提供相应的印证材料。

第六条请假审批

(一)请假应提前3天以上履行审批手续,紧急情况临时外出的要及时电话请示。因生产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干部职工,应在产后10日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因急病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伤、病人员,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二)单位干部职工请假外出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经主要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销假手续

干部职工请假或外出活动期满后需及时履行销假手续。请假结束后3日内由所在科室出具销假说明,注明返岗时间,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责任追究

(一)干部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经分管领导批准的,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对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或不按程序请假的,一律视为旷工。批准外出的请假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便于工作联系,如遇紧急工作任务,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返回工作岗位。

(二)公务外出的干部职工,不得无故提前或延长外出时间,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必须按程序逐级请示。干部职工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职级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四)如不按规定请销假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警示教育;对造成工作重大延误、失误者,按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各科室对本科室干部职工履行请销假手续负有监督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章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依靠每位干部职工的自我约束,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局纪检组及社会、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条干部八小时以外应自觉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干部八小时以外发生违犯法律法规,违犯党风党纪和败坏社会道德,严重影响本单位和干部形象的,局纪检组应抓住线索、查清事实,严肃追究行为人的党政纪责任,问题严重的报请县纪委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单位一把手既是八小时以外的受监督、受教育者,也是监督管理者,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疏导工作以及对党员干部“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等情况的了解,纳入职责范围内,主要领导应自觉在八小时以外给职工做出榜样,起到示范作用。

    第五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示威、游行等活动,违反规定参加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其他娱乐活动。

    第六条搞不正之风,影响恶劣的,以及利用职权经商得到或非法敛财活动的,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充当保护伞的。

    第七条违反社会道德,利用手机、电话等工具或其他手段攻击、侮辱、诬蔑他人,损害他人声誉影响恶劣的。

    第八条涉足带有色情服务的宾馆、饭店、美容按摩等场所,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物品、观看淫秽表演,参加或支持吸毒迷信、赌博、酗酒等活动的。

    第九条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或不承担赡养父母义务,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插足他人婚姻,充当第三者,或追求糜烂生活方式、包养情妇(情夫)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社会道德或违反职业道德影响恶劣的。

    第十一条违规操办酒席,借机收受礼品、礼金聚敛钱财的。

    第十二条用公车办私事或其他不正当活动的。

第十三条违反社会治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违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第十五条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发生违法违纪的,除对行为人严肃查处外,分管领导因失察、失误、失教,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实行外出活动汇报制度,因公出差一周以上,私事外出三天以上的,按管理权限进行汇报,并报综合科备案。

    第十七条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纳入干部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

十四章  公物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办公室内的公物本着实用、节约的原则,按需统一配置。

第二条使用要填写登记表,由办公室存档。

第三条办公室内的公物不得随意搬动调换,如因工作调动或搬迁,办公室及财务要及时清点并负责办好交接手续。

第四条爱护公共财物,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如有毁坏、丢失,照价赔偿。

第五条使用水电后,要做到随手关闭开关,不得出现长流水、长明灯等现象。

十五章  值班制度

第一条坚持按照值班表值守,有事向值班领导请假,不得无故缺席,节假日每天必须保持一人正常值班,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接办,不得出现怠班、推班等现象,严格执行值班期间信息报送和日常事务处理

第二条做好来人来访接待工作,处理突发事件。

第三条做好电话接听、文件登记、传阅、报刊发放工作。

第四条做好重大会议记录、材料准备工作。

第五条坚持打扫卫生,保持办公室清洁卫生。

第六条坚持本人值班,无特殊情况不得找他人代替。

第七条重大事件必须及时向领导汇报。

十六章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服从办公室管理,办公室、相关工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没有安排出车,驾驶员不得动用车辆,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办公室原则上不调派车辆,除遇紧急情况或重特大事情时,经请示相关领导后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条驾驶员出车执行登记制度,驾驶员必须按照办公室的调派出车,临时出车的,回来后要及时进行登记。

第三条公务车辆用油采取一车一卡加油,驾驶员根据办公室安排的出车任务对车辆加油情况进行登记,并填写《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油卡使用登记册》,明确出车事由、地点等事项。财务人员按月负责对《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油卡使用登记册》进行审核。 管理人员要及时检查车辆油费支出情况,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加油卡由财务人员统一办理、充值。 

第四条公务车辆因公出差,采取“一车一卡”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ETC卡由财务人员统一办理、充值。 

第五条驾驶员在行车时应带齐证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因违反交通规则受到处罚,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驾驶员要增强责任心,出车前认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行驶安全,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第七条驾驶员发现车辆机械故障应及时反映、及早处理,确需维修,驾驶员填写车辆派修单,事先列出预算,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维修,维修完毕报办公室登记备案。在行车途中发生故障应及时修理,电话报告分管领导备案。  

第八条严禁将公务用车借给外单位和私人使用。若其他部门或单位因公务事宜,确需调配使用的,须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用,办公室做好相关记录,借用期间公务车辆管理由借用单位负责。

第九条严禁公车私用,因擅自公车私用出现违停、违章、查处或责任事故的,责任及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第十条严格执行节假日车辆使用管理规定,严格停放车辆,所有公车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内必须停放于办公楼后院内(车辆外出工作除外),驾驶员对停放车辆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过户、报废,按县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做好公车日常保养,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专职驾驶员不得擅自离岗。因事外出,应向分管领导请假并保持手机畅通。

第十四条驾驶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乱发议论,不得泄露秘密。  

第十五条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按程序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  

十七章  考勤制度

第一条考勤对象

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含抽调、借用、临聘人员)。

第二条考勤方法

(一)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坚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

(二)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到考勤记录机上签到、签退。签到、签退时间具体为:

上午8:30前签到8:359:00内签到视为迟到,9:00后签到或未签视为缺勤

中午12:00后签退提前签退视为早退,未签退视为缺勤

下午14:30前签到14:3515:00内签到视为迟到,15:00后签到或未签到视为缺勤

下午18:00后签退提前签退视为早退,未签退视为缺勤

无故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工半天计算;无故缺勤一次,按旷工半天计算,以此类推。

如遇紧要工作,安排节假日、双休日照常上班或要求其他时间加班不参加的,将按相关组织纪律要求处理

(三)因公外出无法按时签到签退的,须如实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相关人员在“干部外出登记表”上注明外出地、外出原因。既未签到签退又未向办公室说明原因的,一律按擅自离岗处理。

(四)严禁关门办公及擅自离岗。单位分管领导将不定期检查干部职工在岗情况,上班时间累计关门办公四次按旷工半天计算;擅自离岗两次,按旷工半天计算。

(五)书面请假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备案。考勤由具体责任人统计,以考勤记录机、请假条、干部外出登记表为依据,无故半天及以上均无上班或下班记录的按旷工处理;考勤公示经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生效。实行每周统计一次,下周一前进行通报并公示。

(六)关于考勤中的几种特殊情况说明

1.参加会议、培训、因公外出视为正常出勤,需提前到办公室登记。

2.干部职工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请假半天及以上2天以内者,需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将请假条报办公室备案;请假2以上,需经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并将请假条报办公室备案。假期结束后当事人须到办公室注销请假。因紧急情况不能事先书面请假的,须按以上程序口头向审批人请假,回单位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未请假、未获准假或准假后擅自延假的按旷工处理。

3.因紧急病情等特殊原因来不及请假的,须在病假结束后持医院诊治证明到办公室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婚、丧、产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按规定时间返回工作岗位,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向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请假延期

5.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由干部职工本人于上年度12月前报公休计划,由办公室统一汇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生效,原则上按照公休计划执行若因特殊工作需要无法按计划休假的,需提前书面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申请调休,注明调整休假时间,经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无特殊工作需要,又未申请调休的视为已完成休假。

6.无特殊工作不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和会议的一律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三条考勤奖惩

职工考勤情况按周进行统计、公示,考勤情况作为动态考核、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一)动态考核按龙里县年度工作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执行;

(二)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以上情况者当年不享受公休假待遇,如果当年已公休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者,次年不再享受公休假待遇。

(三)旷工超过2天的,取消当月动态考核,由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警示谈话,并在单位干部职工会上通报批评;全年累计旷工3-5天者,当年不享受公休假待遇(如果当年已休假,则取消次年公休假待遇),取消年终目标考核奖享受资格,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等次;全年累计旷工5-10天者,当年不享受公休假待遇(如果当年已休假,则取消次年公休假待遇),取消年终目标考核奖享受资格,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

(四)分管和所负责的工作被县级及以上通报一次,分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当月动态考核不得评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扣发当月动态考核奖金。

十八章  职工食堂管理制度

第一条食堂管理实行“主管负责制”,即由食堂主管对本食堂饭菜质量、卫生状况、就餐环境、员工配备等全面负责,并对发生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食堂采购要精打细算,、适宜,合理安排好每天的用餐量,不造成菜肴变质、浪费或者份量不够的情况

第三条食堂用膳提供早、中两餐,式样品种要变化多样,食材(蔬菜、肉类等)必须新鲜、洁净,无污染、无变质、无发霉,过夜变质食物严禁使用。

第四条烹调菜肴时,肉鱼豆类菜肴做到烧熟煮透,隔餐菜应回锅烧透。食物不油腻,味精等尽量降低使用量。        

第五条厨房操作间内的设备、设施与用具等应实行“”,做到摆放整齐有序,无油腻、无灰尘、无,地面做到无污水、无杂物。

第六条餐具使用后要清洗干净,不能有洗涤用品残留,每天消毒二次,未经消毒不得使用;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中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第七条食堂工作人员要待领导、职工全部用餐完毕,清理好桌面,打扫好卫生后方可离开。

第八条食堂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定期身体检查,出现不适合食堂工作的情况,解除聘用。

第九条所有干部职工按时就餐(早餐:7:30-8:30;中餐:12:00-13:00),超过就餐时间,食堂原则上不再提供服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就餐时间的,要提前通知食堂管理员。

第十条在职工食堂就餐的所有职工要按照统一要每人每月定额缴纳伙食费。就餐人员每月10日之前将本月就餐费用交到财务室。每月30日,食堂管理人员对当月食堂开支列出清单交由财务室将当月收支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食堂原则上提供早餐与中餐,但可以为在晚上加班人员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人员提供晚餐。

第十二条各科室如有来客需在职工食堂就餐的,需在规定就餐前2小时内向办公室申请,若因会议安排就餐的,必须提前一天将参会就餐人数、就餐标准向办公室报告,并提出申请。办公室受理就餐申请,并负责通知食堂管理员

第十九章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保证工作业务需要,减少费用开支,特对公务接待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务接待由综合科统一管理,公务接待必须遵守中央、省、州、县关于公务接待事宜的相关规定,接待中必须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二条公务接待原则上实行对口接待,承接科室需事先填写接待单并请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告知综合科进行安排或由综合科委托安排,接待单必须写明事由,注明地点。

第三条公务接待人需在综合科进行登记,接待登记表、接待单均作为公务接待核销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原则上同城不予接待。

第五条综合科安排公务接待的人员或受综合科委托安排的人员,在发票或菜单上必须注明事由、分管领导、就餐人员人数,如有签单不明的,经办人员自行处理,综合科不负责单据解释。

第六条本制度中未包含的其他事项由综合科请示主要领导后临时处理。

第二十章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市政、矿山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的存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本级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资、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社会组织协助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

  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应当代扣代存工资保障金。

  第三条 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挪作他用。

  第四条 本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资、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依照规定预存工资保障金。

  具有建设工程项目批准开工许可、备案、审查等权限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项目开工名单。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造价的2%向工资保障金专户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超过5亿元不足10亿元的,超过部分按0.5%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10亿元及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1%存储工资保障金。单个建设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障金不低于5万元。

  第六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按工程造价的3%-5%存储工资保障金。

  (一)无故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人数20人以上或者拖欠、克扣工资总额20万元以上的;

  (二)因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导致发生20人以上集体上访、集体停工、阻工等突发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经审核批准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后出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

  第七条 本县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30日内,向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存储工资保障金的相关手续。

  第八条 施工单位存储工资保障金,应当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表、建设施工合同原件进行审核,同时交存以下书面材料:

  (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者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表复印件;

  (二)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规定从其存储的工资保障金中划支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承诺书。

  申请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的,应当提供符合不需存储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施工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工资保障金存储凭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向施工单位出具收款收据。

  第十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使用其存储的工资保障金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

  (一)施工单位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

  (二)分包方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

第十一条 保证金支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建设单位受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经确认有拖欠事实的,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及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经确认无拖欠事实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二)建设企业举证。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建设企业受到欠薪投诉,在劳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

  (三)保证金支取。建设企业发生欠薪事件且无力支付工资时,劳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等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按确认的拖欠数额决定支取保证金。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联席会议的决定,将拖欠工资支付给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若需现金发放农民工工资的,需完善相关发放手续,并由农民工本人或授权委托人领取。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存储的工资保障金被依法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划支后30日内补足。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存储工资保障金。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者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将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在建设工程项目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0日后,施工单位申请返还工资保障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返还其存储的工资保障金。

  因工资争议进入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司法程序的,待有关机构作出裁决生效后,按前款规定办理工资保障金申请返还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非施工方原因,因故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自工程竣工1年后,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以申请返还所存储工资保障金的80%;工程竣工2年后,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以申请返还所存储工资保障金余额。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工资保障金返还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返还的决定。不符合返还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存储工资保障金而办理相关手续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务工人员工资清欠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存储或者补足工资保障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存储,逾期仍不存储的,按应存数额5%以上1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处罚。

第二十一章 创业担保基金内部管理制度

为确保创业担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增强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协调服务中心经办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创业担保基金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的目标,就是要建立一个运行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的管理体系,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全程监督,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执行力,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安全完整。

第一条 创业担保基金管理

(一)创业担保基金,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授权龙里县金诚融资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职能,用于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及代偿。

(二)创业担保基金专户存储在一家或多家经办银行,实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独立运作。

(三)县财政应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四)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五)经办银行、县小贷中心和金诚担保公司应对到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含展期)采取催收措施。创业担保贷款在逾期3个月内,经办银行向县小贷中心或金诚担保公司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县小贷中心或金诚担保公司初审后,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最后报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履行代偿责任。

(六)发生风险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创业担保基金代偿后,县小贷中心和金诚担保公司及承办银行应依法依规追偿贷款,追偿回的资金用于补充担保基金;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追偿的,按照《担保法》《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核销。

第二条 创业贷款管理

(一)经办银行按照最高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并在资金、人员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创业担保贷款的需要,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经办银行承担20%,担保基金承担80%。同时经办银行应对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二)经办银行要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的监测,并适时将信息告知县小贷中心和金诚担保公司。单个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5%时,县小贷中心和金诚担保公司应暂停与该行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采取相应风险措施降低代偿率方可受理贷款担保申请。

(三)贷后监管工作由经办银行负责,对贷款项目的日常经营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同时对贷款项目开展后续服务,经办银行原则上每季度完成一次贷款人回访工作,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将贷后监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报县小贷中心和金诚担保公司备案,发现问题及时共同进行处置。如银行隐瞒贷后监管异常情况不报导致不良贷款的,县小贷中心和金诚担保公司不承担代偿责任。

(四)经办银行和县小贷中心、金诚担保公司应对到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含展期)采取催收措施。创业担保贷款逾期3个月需代偿时,经办银行向县小贷中心或金诚担保公司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县小贷中心或金诚担保公司进行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履行代偿责任。

(五)县小贷中心或金诚担保公司代偿后,经办银行应配合县小贷中心或金诚担保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追偿债务。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用款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回的资金及时归还担保基金。

第二十二条县人才服务中心(县人事考试中心)管理制度

加强县人才服务中心(县人事考试中心)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原龙里县考试培训中心与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整合为县人才服务中心,加挂人事考试中心牌子,为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流动人才及其用人单位提供服务;保管流动人才档案;配合做好引导和鼓励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各类人事考试命题、评卷、考务工作;负责指导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招聘工作;负责局机关安排的临时工作。

第二条 资金收入管理制度

(一)县人才服务中心(县人事考试中心)的各项收入(包括自收自支、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一律视为财政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统一核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二)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必须明确资金金额及性质并按财政预算科目类、款、项,进行收入分类核算,用于解决信访案件专项经费要及时入单位账户,不得挪用其他项目开支。

    (三)票据使用管理

1.支票、印鉴章必须分开保管,由出纳保管支票及财务印鉴章,办公室保管法人私章。出纳根据原始凭证内容、数额开具支票后交由主要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审核无误后盖上印鉴章。

单位现金结算点以上支出,原则上必须开具转账支票。   

2.票据填开规定:由专人负责保管票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序号填开票据,不得跳号、空号;付款人(单位)和收款金额不允许涂改;收款内容必须按规定项目填写;作废票据应注明作废。

   3.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存根经县财政局核销后,由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存满规定的保管期限并经县财政局批准并派专人监督方可销毁。

4.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买卖、转借、代开、伪造票据,不得私刻票据章,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销毁票据和存根。

5.使用范围规定:往来款收入,使用《贵州省行政事业往来款统一票据》。

第二条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一)经费支出,必须按必需、节约的原则购买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集中采购,并实行验收入库、领用登记制度。各类报刊、杂志征订,需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再征订。

(二)除日常支出外,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各种活动,需要专项活动经费,一律先打追加经费报告,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呈县委、县政府审批后报财政拨款再支付。

    (三)旅差费报销规定

1.凡在县内参加会议、培训、公事出差,旅差费实行定额包干,以通知为标准。

2.凡出本县以外,参加会议、培训、公事出差,按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旅差费报销标准执行。

3.经费开支每项经费支出原则需在年度预算经费及当月用款计划内进行。

第三条采购管理制度

本制度参考《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等规定作为编制依据。

(一)固定资产采购

1.固定资产的采购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进行采购,每年年初上报预算的时候,财务室根据各科室上报设备申请表格统一预算,合理安排和使用设备资金。设备采购预算报经局领导班子批准后,报财政局。(《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见附件1

2.采购固定资产由财务室向政府采购办上报采购计划,在政府采购办的组织和监督下完成固定资产的统一采购。

3.采购的固定资产由财务室统一入账,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并且由财务室根据年初各科室的申请报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发放到各个科室使用。

(二)办公用品以及低级易耗品采购

1.常用办公用品,由财务室、办公室(指定专人)按照使用办公用品消耗情况统一购买,采购人员应列明采购清单和项目预算报科室分管领导签批,呈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按照列明清单采购并验收入库,各科室需要使用的到办公室领取。

2.如有科室急需采购特殊办公用品,应填写《办公用品购买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分管科室领导签字、交由办公室呈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再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办公用品采购申请表》见附件2)。

3.本条款所指低级易耗品包括打印机碳粉、复印机墨盒、电脑耗材、移动存储设备(U盘、移动硬盘)、电源插板等,采购低级易耗品金额在1000元以下(包括1000元本数)的,需要填写低级易耗品采购清单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金额超过1000元的,采购科室应填写低级易耗品采购清单,附使用情况说明,呈局领导班子审批,才能进行采购

第四条资产管理制度

   (一)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现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按《现金管理条例》执行,对现金实行限额限范围使用。限金额:库存现金一般不超过单位一个月的日常零星开支;限范围:奖金、差旅费和小额日常办公用品购置及结算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现金必须日清月结,登好日记帐,出现差错责任自负。

2.存款管理制度:银行存款必须按银行规定使用,除允许使用现金开支的范围外,都须通过银行转结算。银行存款必须日清月结,登好日记,每月与银行核对。发现账本不符,必须查明原因,做到实相符。严禁拆借户、挪用公款。

3.严禁单位自行对外拆借资金及为企业、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单位之间临时拆借资金,由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根据财政部门规定:凡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价值虽未达1000元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属单位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2.固定资产购置,办公室先提出报告,分管领导审核,报领导班子讨论同意,由办公室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支付。对购置的固定资产,办公室要验收登记、建立台账(一物一卡制),财务室建卡入,并定期进行盘点、核实,做到账账实相符。

   3.单位应确定财产保管人,建立财物与使用人捆绑式管理模式,如有损失或变更,必须及时汇报单位领导,以便及时处置,保证正常工作运转。

4.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或报废,应按照县财政局要求进行处置或报废,不得私自处理。  

第五条报销制度

(一)报账程序:报账人将发票、清单等原始票据整理整齐,并在发票、清单上写清楚具体用途、经办人等要素,呈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到财务室由财务人员报销。

(二)将要报销的原始凭证事先按照用途大致分为差旅费,招待费,交通费、办公用品等类别,并填写相应的报销清单,在报账时与财务人员当面核实所计算的金额是否相符。

(三)财务报销原始凭证要求:

要求: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

1.外来凭证是单位开具的,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指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等);是个人的,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2.购买实物的凭证,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及用途等项必须齐全,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凡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应首先到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凭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支付手续。

3.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或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4.凭证项目发生错误,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金额错误者不能更正,只能重开)。

5.因公出差在外取得的住宿发票,必须开具住宿人姓名、住宿日期、住宿人数、单价、金额及开具单位的公章等。

6.凭证的品名栏内原则上不能填写诸如办公用品电脑耗材之类;数量栏内不能填写一批,购买物品种类较多时,可按照上述方式开具,但必须附物品清单,应注明物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及金额,并加盖售货单位公章。

7.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本身具备复写功能凭证除外),应使用注明有报销用途的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第六条公务借款要求

(一)公务借款审批手续:各项公务借款须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填写借款单据),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由财务人员复核后方可办理。借款单上必须注明借款时间、事由、金额、还款时间、借款人和审批人(签字)等。

(二)以现金方式支付、额度超出5000元以上的借款,须提前三天与财务室联系,以便备款。

第七条档案管理制度

(一)对会计档案应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散失和泄密。

(二)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条件,提供利用时必须事前经主要领导批准,查阅的登记、内容要有记录,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三)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要按照规定的保管期为准。具体为: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15年,记账凭证15年;

2.会计簿 :总账15年(包括日记总账),明细账15年;

3.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5年;

4.其他类:会计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5.会计档案保管到期,需要销毁时,应由本单位财务室提出销毁申请,待财政局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销毁程序进行销毁。

    6.对于批准销毁的会计档案,在销毁时应有档案、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参加监销。

7.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销毁情况报本单位领导。